XX区司法局机关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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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司法局机关制度汇编公示、预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司法行政机关形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示、预公开的原则:(一)依法公示、预公开。局机关公示、预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二)真实公正。公示、预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四)有利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第三条公示、预公开制度的目标:(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公示、预公开的重要依据。(六)着重解决群众“找谁办事”、“怎么办事”、“怎么方便办事”的问题。第四条公示、预公开制度的内容、总的要求:公示、预公开本机关工作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具体为:(一)局机关领导姓名、职务、分工等(二)干部轮岗交流、公开招聘、公务员录考、评选先进、离任审计。(三)履行职责事项。工作规范、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办事结果;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各项服务承诺及其他。第五条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包括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的财务支出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对未列入以上规定公开范围的,群众或干部职工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凡不属于国家机密,符合本制度基本原则和要求精神的,都应当公开。1、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对外公开;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3、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质询听证等会议公开;4、政府网站等科技手段公开;5、通过建立本系统、本单位政务大厅、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公开;6、适合本行业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它形式公开。工作规范、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各项服务承诺等,应装框上墙,悬挂于办公室便于群众查看之处,也可采取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它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政务公开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预公开制度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实施公布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调整后,再予正式公布;第六条政务公开的监督。机关公示、预公开,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聘请监督员和推行领导接待等渠道,收集群众意见,及时处理群众投诉。XX区司法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包括: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党支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有关事项。3、讨论研究我局重大工作部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4、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科、室、处、中心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5、讨论研究我局中层干部的任免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处分的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6、讨论研究局机关较大经费的开支(一次开支在3000元以上),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7、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局机关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8、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第三条重大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第四条法制科负责重大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决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将落实决策程序要求纳入法治部门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第五条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地区政府、部门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如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第六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第七条对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等级较高的,应当暂缓讨论决定或不予讨论决定。第八条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应当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必要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第九条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根据需要对修改内容再次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第十条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党组会参加人员:党组全体成员、法制科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提出随时召开。党组研究决定重大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主要内容材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准备,会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会议讨论和决定。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党组成员应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会议相关主题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书记作出决定。根据会议的需要,党组会议可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会议应作好记录。党组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最后决定意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党组书记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成员通报情况。第十一条决策事项通过后,法制科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局党组。局党组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第十三条重大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可以向局党组、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提供的决策草案违法违规的;(四)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区司法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指导我区司法行政系统(下称本系统)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面向社会和本系统内部研究并决定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其他重大问题。第三条主要范围本系统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一)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单位等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合并、分立、移交、撤销和动拆迁等事项。(二)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单位等收入分配等待遇重大调整等事项。(三)涉及律师、公证等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四)涉及律援助申请条件等社会救助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五)其他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第四条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称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局风险评估办)。局风险评估办(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牵头,政工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应当加强对承办部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五条承办部门本系统重大决策拟定部门是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出具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并与决策方案一并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审定。重大决策拟定部门为两个及以上的,主办部门作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牵头部门。承办部门认为必要的可商请局法制科、政工科等部门参与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六条主要形式根据不同决策类型,其收集意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可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公开的形式:通过网站、报刊、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部分公开的形式:征求人大、政协和维稳、信访部门及乡镇、街道等意见;通过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单位负责人直接听取意见等方式向干部职工征求意见;征询专家意见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等。(三)不公开的形式: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形式。第七条基本内容对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等。(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横向比较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能引发相关群体攀比等。(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决策事项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出台的政策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等。(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第八条风险等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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