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XX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利各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二)真实公正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利于监督原则。第五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第七条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一)区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二)区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四)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五)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六)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领域工作情况;(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九)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十)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第八条公开内容应当涉及以下要素:(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第九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第三章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第十条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四)借助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等公开;(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第十二条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三条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第四章组织与领导第十四条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主抓,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第十六条各乡镇、各部门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置机构、安排经费、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第十七条区直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十八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第十九条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办法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调研;(二)随机抽查、暗访;(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五)问卷调查;(六)成立检查组(督察组)进行检查、督查。第二十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一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赋分值4%以上。第二十三条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构成违纪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对于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区委和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自治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各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该机关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当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六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分管领导审查;(四)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第七条各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八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条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XX区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督查机构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务公开督查工作,开展督查工作时从区政府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各政务公开单位应明确专人承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督查工作。二、督查内容(一)对政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二)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落实《XX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以及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落实、更新和公开的情况。(三)对政务公开形式的监督。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特别是对各政务公开单位网站建设和各类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监督。(四)对政务公开期限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期限,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五)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六)对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建立了网站,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进行经常性更新。(七)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是否进驻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服务。(八)对政务公开效果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九)对政务公开工作点题公开情况督查。主要督促对群众点明公开的事项是否公开。三、督查程序(一)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督查方案。(二)明确督查时间、督查具体内容、督查方式、参加人员、督查对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