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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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水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汇编目录XX县水务局政务公开制度……………………………(3)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6)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9)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利用制度……………(11)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12)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4)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16)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21)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27)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30)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31)XX县水务局政务公开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指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在办理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事项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1、规章事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县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2、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许可、发证、办理、登记、注册、年审事项,应将其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予以公开。3、重大人事事项。政府人事任免结果,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4、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要将法定依据、种类、标准向社会公开,将作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向处罚对象公开,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5、对各类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经费主要用途要及时公开。6、涉及企业、个体的收费项目、依据、经费主要用途必须公开。7、工程招标投标事项。重点工程及达到工程招投标标准的建筑工程,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公开投诉电话及受理机构。8、县水务局局属单位的业务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服务承诺及效果。9、其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10、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二、政务公开的形式以现有政务公开网站为主要形式,辅之以公开栏、广播、电视、通知等形式,逐步拓宽渠道。三、政务公开的时间固定项目工作一年一公布,一般项目工作半年一公布,一季一公布或一月一公布;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布;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以保证政务公开的经常性、持久性。四、政务公开的程序1、提报公开材料。县水务局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公开资料进行审查,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审核公开材料。县水务局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提报公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并签字,负责对公开材料把关。3、审批公开材料。审核后的公开材料,经县水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例会讨论通过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公开。4、建立公开档案。对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都要装档,并建立政务公开登记簿。五、政务公开的保证措施1、政务公开必须由县水务主要领导负责,认真抓好落实。2、县水务局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定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3、县水务局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的作用,实行“两有”、“三挂”、“四上墙”及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监督措施。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和解释答复工作。4、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务公开责任制和民主评议、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六、责任追究1、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2、对政务公开不认真,工作抓得不实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3、对搞假公开、半公开或不公开,造成群众上访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XX县水务局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二、举报内容。(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县水务局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四、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县水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五、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九、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两星期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XX县水务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县水务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三条县水务局应当在本机关网站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第六条县水务局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七条县水务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它行政机关承受的,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县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十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它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十一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它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它行政机关的意见。第十二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它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第十三条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第十四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XX县水务局信息公开查询利用制度1、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持有有效证件(证明)即可到本场所查询政府公开信息。2、本场所仅提供送交的政府信息查询利用,不提供证明,不负责解释,解释权属公开信息制发单位。3、本场所开放时间为法定上班时间。4、本场所免费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询利用,复制所需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本场所实行开架式利用,自由查询,具体可进行文件资料阅览、咨询、摘录、复制,也可通过电话、信函查询利用。6、利用者要爱护文件资料,爱护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阅后请放回原处,不得涂改、撕毁、带走,违者予以处罚。XX县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县水务局政务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二)代表评议。特邀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议。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二)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相关网站、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XX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第四条本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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