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参考资料,请勿直接引用)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提高政府投资绩效,分层分级把控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9〕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级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以下简称“政府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市政府和市区各园区管委会及其所辖产业园区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维修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一)上级和本级预算内基本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债券、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需要评审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原则。(一)与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的要求相适应,遵循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和公开、公平、节约的原则;(二)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遵循属地管理、权责对等的原则;(三)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相适应,遵循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原则。第四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责任落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关系落实评审责任。(一)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由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二)XX高新区、XX市临空经济区、XX产业园、光谷XX科技产业园、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龙感湖管理区、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三)市、区共同投资的项目,由投资占比大的一方负责组织评审,投资占比相同的项目,由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方式的选择。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直接评审,对投资较大且不具备评审技术力量的信息化建设和特殊资产评估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委托评审;市区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的评审项目,既可通过设立投资评审机构组织直接评审,也可通过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区各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所有委托评审均应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按“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评审责任制。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前期准备。(一)履行项目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或市区各园区管委会决策同意和发改部门审批,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二)明确项目资金来源。未经审批和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申请或组织投资评审。(三)优化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决策审批的投资计划,选择备案的勘察设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勘察和设计,并会同图审等机构会审后对设计图纸进行调整优化。设计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投资评审。(四)完整编制项目预算。设计方案优化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涵盖项目立项可研、勘测设计、征地拆迁等各项前期费用和中介费用,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五)提交评审所需资料。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投资评审,应会同相关单位提供项目地质勘察报告、优化设计后的施工图、预(概)算及工程量计算式、会议纪要、审批决策要件、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档资料,并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法人单位,如属指挥部(领导小组)性质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由担任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基本内容。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实施评审,必须做好实地踏勘和量价对账工作,严格依据项目投资的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和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等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额度。要记录工作日志,保存完整的评审资料。评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程序(立项论证、计划审批、设计优化、资金来源)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必要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暂不纳入评审范围的事项。为强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项目可研论证、勘测设计、规划编制、拆迁补偿(包括: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坟墓迁移等)、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前期费用不纳入评审范围,由项目出资部门(投资主体)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依据市场化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进行充分竞争,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并经集体研究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时效控制。评审机构应遵循《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加强评审的程序控制和质量控制,实行评审结果三级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和效率。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在一次性告知应准备资料的前提下,自完整提供所需评审资料之日起,重大项目、紧急项目评审时间控制在5-1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要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量的情况,上足技术力量,确保按期提交评审报告。第十条政府投资评审结果审批。市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和基本建设政府投资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预算审核,审核结论经单位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投资额以签批意见为依据。市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和基本建设政府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第四条划分的责任范围组织评审,其中,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评审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区各园区管委会组织评审的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决策确认。工程投资额以审批意见作为依据。第十一条政府投资评审的结果应用。要重视评审意见沟通,强化评审结果应用,实现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衔接。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评审报告可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和办理财务决算的参考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经审批同意的评审结论。严格实行“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和“先评审、后预拨资金”的程序控制,不得“未评审、先开工”或事后申请评审。本办法出台后,未批先建、未审先建的项目一律不予追补评审和安排拨付资金。特殊情况下(如应急抢险、巡视巡察整改等)未审先建的项目须提供市政府或所属园区管委会的决策依据,并准备完整的前期资料申请政府投资评审。第十二条投资额变更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出现因勘察、设计及其他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额的,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会同出资部门及投资评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造价监管机构、设计机构、施工单位等现场踏勘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市政府或所属园区管委会决策。决策同意后,方可由造价监管机构编制变更预算,并组织预算评审。预算变更分两种情形报批:一是预算在发改部门概算批复范围内的项目增加预算,经投资评审后报批,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其中,预算增加数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实施;预算增加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或园区管委会集体决策;预算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或园区管委会集体决策。二是预算超出发改部门概算批复范围的项目增加预算,须依据《XX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黄政规〔2019〕6号)先履行投资额变更审批程序,确定新增预算的资金来源,再启动预算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审批。未按相关程序和权限报批的,一律不得确认工程变更和预算增加。第十三条严格投资额变更管控。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必须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真实性、科学性严格审核把关,所有研究决定工程变更的相关资料,各责任主体均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除特殊情况外,对未经评审和报批而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出资部门不得支付因工程变更增加的资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强化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监管。承担项目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从事项目现场管理的工程监理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市住建局作为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建立中介机构履责信誉档案,明确差异化的取费标准,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惩戒。第十五条强化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承担资产评估、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要谨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并对其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市财政局作为资产评估事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监管,严格诚信考核,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强化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评审实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建立中介机构履责考评机制。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投资评审和造价监管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考评,对受托工作认真负责、监管严格的中介机构,适当提高取费标准。对受托工作不认真负责、社会反响较差、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政府投资损失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预算编制、造价监管或结算、决算审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立项目前期工作重大失误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设置约束条款,并加强对地勘、设计、图审、质检等专业机构工作质效的检查,对因工作不细致、不准确造成项目投资额大幅变更或经济损失的,要扣减或追回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立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机制。对违反《预算法》和《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未经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未履行投资评审程序而提前进行招投标的,为规避投资评审故意将项目拆分变小的,由相关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提交线索,依法依规依程序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强化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除承担市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评审任务外,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基本建设(包括信息化建设)的预算标准和绩效指标体系研究,及时提供建筑市场信息价等评审参考资料和信息,对市区各园区管委会政府投资评审业务进行必要的政策、技术和信息指导。第十九条加强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专业力量,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树立投资评审权威。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和市区各园区管委会对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提交市政府研究。较为复杂或评审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组织必须的论证或集中会审。各项目出资部门(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切实提高政府投资的综合绩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6日印发的《XX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