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局工作制度汇编目录1、中共XX市建设局委员会工作规则2、XX市建设局党委党建工作制度3、XX市建设局人事管理若干规定4、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5、关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的有关规定6、信访工作制度7、局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8、公文办理制度9、阅文制度10、会务工作制度11、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12、车辆管理制度13、打字、文印制度14、财产管理制度15、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16、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规定17、长途电话管理制度18、局办公大楼管理公约19、局办公大楼保安门卫工作规定中共XX市建设局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工作条例,结合XX市建设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党委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局的重大问题,团结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党委对建设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第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党委其他成员的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委每位成员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都要关心,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党委书记出差、出访期间,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第四条党委实施领导应遵循如下原则:㈠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部门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关于建设工作的指示、决定和省、市委的决定、决议。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要维护和增进团结,尊重和支持各成员开展工作。㈣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㈤坚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党委履行如下职责:㈠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委的决定、决议和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切实保证全面正确实施,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发展我市建设事业。㈡研究确定我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审定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把握建设工作决策的正确方向。㈢向市委报告建设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令和上级机关决定、决议的情况;报告建设工作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研究以党委名义向市委的重要请示。㈣研究、审议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应由党委决定的干部任免、调动、轮岗、交流、教育、培训、奖惩和出国考察学习;讨论确定局管后备干部、推荐市管后备干部;对干部进行教育、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㈤研究审查局本级年度经费预算,局机关基建项目和重大经济开支。㈥抓好建设系统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㈦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和建设群团、社团组织工作。㈧团结全系统干部群众,完成市委和市政府、市人大、省建设厅等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组织原则第六条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决定,如果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可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在上级党组织未对决定做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党委每年要向市委报告建设工作情况。贯彻中央、省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第七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贯彻执行的同时,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反映。第八条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再作决定。第九条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各成员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委其他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书记报告,沟通情况。党委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通气,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党委书记出省出国(境),由局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报告;党委其他成员离开市区出差(或事假),应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出差行程和联络方式。第十条党委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委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和扩散。因泄密造成的后果,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一条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第四章党委会议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委成员组成,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并可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第十三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主持。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会议,临时召开需由党委书记决定。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确定。涉及几个科室(单位)的议题,应由主办科室(单位)事先与有关科室(单位)充分协商,协商意见要如实反映。在情况不明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宜匆忙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第十五条党委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党委会议人员,对党委的决定、决议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成员,有关部门应提前准备好会议材料,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并按时出席,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第十七条党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做出评估。㈢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做出决定。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会议应到人数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人决定。第十九条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和其他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达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不得以局长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讨论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二十条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凡机构、人事、干部任免等,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记录;凡纪检、监察、效能建设、行风等由局监察室负责记录;凡党建、党务等,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记录;涉及其它议题的,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管理要有专人保管和归档保存,由党委书记复核。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签发。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实施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并做好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党委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做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第五章党委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党委成员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第二十四条党委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㈠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令和省、市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㈡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㈢遵守党内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㈣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㈤涉及党委成员个人及亲属的需要向党委说明、报告的有关情况。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党委民主生活会按规定召开。第二十六条会前准备工作:㈠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的要求,以及当前中心工作、党委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内容。㈡党委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㈢党委成员准备个人发言材料。㈣委托局机关党委或有关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第二十七条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记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第二十八条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内容一般应按规定提前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告。第二十九条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规定和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第三十条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适合于向下一级或在局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监督。第三十一条民主生活会之后要按有关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送会议情况。第六章中心组学习第三十二条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由局领导、局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学习中心组由局党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学习的安排和召集。局机关党委负责中心组学习的日常事务和各项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学习中心组一般每月学习一次,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学习时,可以重点围绕一两个专题进行讨论。第三十四条党委成员要发挥学习的表率作用,带头学、带头讲,带头撰写学习体会文章。第三十五条严格学习考勤制度,考勤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第七章思想作风建设第三十六条党委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委的决定、决议,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㈠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倡导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加强调查研究,党委成员每年应有两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总结,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㈢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精简会议和文件;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下基层工作和调研要轻车简从。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㈤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㈥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要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㈦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㈧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带头与干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