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委办公室督促检查室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督促检查工作是现代领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区委决策的落实和再决策的制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区委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区委和领导机关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区委办公室督查室是协助区委抓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协助区委开展督促检查,并按照区委的要求组织有实效的督促检查,以推动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区委决策的落实。第三条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督查部门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敢于善于发现和反映问题;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积极推动区委决策的深入落实。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四条督查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领导授权原则。督查部门工作在区委和领导同志授权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促检查,发挥好督促检查的参谋助手作用。(二)突出重点原则。督查部门必须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检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区委中心工作。(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部门必须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四)注重实效原则。督查部门要讲效率,求质量,重实效,着力在推动区委决策落实上下功夫,工作作风要扎实,坚决防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第三章督查部门的职责职权第五条督查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决策督查。对中央、自治区、X委和X区委通过会议、文件所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决策督查要抓住重点、掌握进度、了解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推进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专项查办。对省委、X委和X区委交办的事项、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事项、领导同志下基层过程中直接向下级组织交办的事项下达《督查交办单》,并对进展情况进行催办查办,并报告办理结果。区委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级党委答复的有关议案、提案也是专项查办的重要内容。(三)督查专报。对中央、自治区、X委和X区委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典型经验,及时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区委领导同志反馈。(四)督查调研。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对区委决策不落实的环节和问题的综合分析,找出不落实的原因和症结,撰写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为区委决策提出重要参考。(五)督促检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内部刊物反映本地区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批评和建议的查办落实。(六)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督查网络建设、督查队伍建设和完善工作制度等督查基础建设工作。第四章督查工作方式第六条督查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督促检查:(一)文电督查。通过文件、电话进行督查。(二)催报督查。上级和本级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作出后,督查部门依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催促同级职能部门按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三)实地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在领导授权下,可以自行协调组织开展实地督查,也可以提请区委领导同志亲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基层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四)暗访督查。为了掌握真实情况,督查部门可根据领导的要求,采取不打招呼,轻车简从,直接深入决策落实第一线的办法,对基层的社情民意进行暗访,了解决策落实的真实情况,向区委报告。(五)联合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确定的全年重点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政府督查室和区有关部门,深入到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联合督查。(六)通报督查。对各地区、各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和上级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推动工作落实。第七条督查方式的选择要从实际出发,与督查内容相适应,以提高督查实效为目的,力求简便易行、行之有效,力戒形式主义。针对在抓落实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查方式要不断地探索、改进和完善。第五章督查工作程序第八条对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促检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一)立项。对列入督查范围的决策事项由督查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进行分解、立项,明确承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落实时限。立项的原则是一事一项。(二)拟办。对已立项的决策事项,要制定督查方案。(三)承办。对立项的督查事项,根据内容和涉及单位,可分为交办和自办两种形式。1.交办:对立项督查的事项,通过会议交办或书面交办的方式交给承办单位。如督查内容需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2.自办:督查内容不宜转给有关单位办理的,由督查室自办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四)催办。主要方式有:督查部门印发通知,请承办单位定期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到落实单位现场了解情况;召开调研会,座谈、了解进展情况等。(五)报告进展情况。对落实时限较长的决策事项,要定期写出文字材料,向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报告决策的落实进展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六)审核验收。对承办部门、单位的报告进行审核。(七)综合反馈。对区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督查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反馈、报告。呈报上级党委的报告要用正式文件,加盖公章。第九条对领导批办事项督促检查(专项查办)的基本程序:(一)呈批立项。凡党中央和上级、本级党委领导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并要结果的事项,督查部门都要进行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经区委领导同志批准后立项实施。(二)交办。对需交办的事项,提出办理要求,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交办事项通知,限期办理。(三)督办落实。督查交办事项通知发出后,要及时询问承办单位是否收到;确认收到后至办理完毕期间,要通过适当方式,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了解情况、现场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督查;办理时限到达之前,对承办单位进行必要的提示。督查过程要作登记。(四)审核办理报告。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办理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行文是否规范,文字是否准确。对办理结果,能到现场检查的,尽量到现场检查。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重办。(五)反馈。要以文字形式及时向领导报告办理结果。要实事求是,敢于讲实话、讲真话,客观地反映事实。呈报上级党委的报告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六)再督查。对于领导在督查反馈报告上的再批示,进行再督查,直至办结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