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制度汇编党组工作制度第一章党组工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党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市委领导。二、职责第五条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六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和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市直属机关工委对局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第十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十一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三、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第十二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市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省、州、市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全市安监系统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州、市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第十三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第十四条建立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十五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十六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第十七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四、议事决策第十八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十九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其它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变动议题。(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三)酝酿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四)形成决议。党组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第二十二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执法大队、安技中心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五、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委、局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报市委批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六、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第二章党组职责清单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2、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传达贯彻上级党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4、研究和决定党组会及其机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5、研究以党组和市安监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和决定。6、研究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人事任免、人事变动、编制设置等重要事项。7、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会等开展工作,抓好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局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意识形态工作。8、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内监督。9、加强对乡镇安监站工作的指导。10、需要由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党组决策机制为更好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安监局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机制。一、参会人员1、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研讨可随时召开。2、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必要时可召集有关同志列席。二、决策范围1、传达、学习中央、省、州、市的重要指示、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市领导要求,研究具体的贯彻意见。2、研究局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措施,指导局党支部、工会等工作。3、研究党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工作任务部署。4、讨论决定机关建设、重大经费支出等全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5、研究决定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6、研究确定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或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7、审议市安监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