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乡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第二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第四条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四条申请人可以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太平乡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府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申请提交的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确定;(五)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格式文本中填写与申请信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五条我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公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机关;(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六条对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七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我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第十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行政机关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