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心党费缴纳制度第一条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中心党支部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二条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第三条交纳标准(一)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二)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中心党组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第四条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中心党组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五条中心党组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六条交纳党费基本要求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心党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中心党组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心党组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第七条交纳比例按照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中心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第八条本制度由某中心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