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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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某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任的法律专家。区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第三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区法制办,负责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五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提出法律意见。第二章聘任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三)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四)在所从事的法律执业、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属于本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六)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常年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聘任期内履职考核情况,如继续聘任,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如不继续聘任,除委托事项未完成外,自行解聘。临时法律顾问依据委托合同承办相关政府法律事务。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待遇第八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应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行政行为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四)参与区政府重大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五)参与区政府的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处理;(六)参与社会公共事件处理;(七)参与政府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应享有下列工作待遇:(一)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会议;(二)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决策咨询等活动;(三)查阅、复制区政府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四)了解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信息;(五)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六)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四章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法律事务相对人法律顾问的;(五)与法律事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要求提出法律意见的,应主动说明情况:(一)对法律事务涉及专业不熟悉的;(二)因工作或健康原因难以参加的;(三)按照规定应回避的;(四)其他不能提出法律意见的情形。第十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有回避情形,不主动说明的;(二)不按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或委托他人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三)向外界泄露相关材料、本人观点、论证意见和区政府决定,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区政府工作秘密的;(四)协助法律事务相对人对区政府决定提出异议的;(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区政府法律顾问”字样,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的;(七)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区政府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八)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法律事务的;(九)其他损害区政府权益或不符合法律顾问身份的行为。第十三条实行区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区政府法制办、依照本规则并根据日常表现、年度总结等对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连聘连任、解聘的依据。第十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做好整理归卷工作,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政府批准后解聘:(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撤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三)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3次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六)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后生效。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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