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纪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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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纪实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全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某某区关于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驻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工作纪实是规范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是实时记录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重要载体。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领导干部本人年度工作情况;(二)领导干部本人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情况;(三)领导干部本人参加本单位和下级部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专题调研、监督检查等活动情况;(四)领导干部本人听取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情况报告,批示交办群众举报问题情况;(五)领导干部本人进行廉政谈话情况;(六)本单位党委(党组)及区纪委领导鉴评情况。第四条工作纪实本由区纪委统一印制。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照单履责、全程留痕”的要求,本着认真严肃、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人年度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全部如实记录在案,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情况真实,符合逻辑程序,不得虚报、漏报、误报、迟报。第五条落实工作纪实制度是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方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主体责任,如实记录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同时,认真履行第一责任注重过程管理,对班子成员开展工作纪实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进行评价反馈。第六条每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回收班子成员的工作纪实本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统一报送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审核,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第七条每年年底,区纪委组织对全区各单位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委主要领导。第八条区纪委将各单位开展主体责任工作纪实情况纳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中,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区纪委将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区领导干部廉政评价中,评价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此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抓好工作落实。第十一条区纪委采取定期专项抽查和年底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于检查中发现工作纪实填报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由区纪委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约谈;对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的单位,依据《某某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工委)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纪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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