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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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贫困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和《某某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某政办发〔2015〕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本区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及指导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局、区房产局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配套救助工作;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群众团体和区爱心慈善总会等慈善公益组织做好扶贫帮困、慈善救助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项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慈善捐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调查审核、审批、管理等工作;社区委员会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困难排查、宣传引导、信息报送、评议公示、款物发放等工作。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原则;坚持救急解难、及时有效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实名救助原则;坚持适度救助,全面覆盖原则;坚持一事一议,精准救助,分类施救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原则;坚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第五条临时救助的对象是指居住在我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我区居住超过6个月(以暂住证或社区证明为准)的非户籍居民,以及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居住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但归属我区管理的社会救助对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已纳入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和个人;(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三)在区域范围内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四)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第六条临时救助范围:(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二)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三)因疾病、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就读研究生及以上阶段)、住房等方面的紧急需求,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四)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五)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六)经区、街认定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应以发放救助现金为主,确保实名、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或分批分期发放。(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食品、衣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社会捐赠的有关规定执行。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求预测,事先采购、储备救助物资。(三)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于需要通过慈善公益组织、企业或个人社会捐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第三章临时救助标准第八条突发灾害生活救助。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一般按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救助。第九条教育、住房等困难救助。因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难问题,经相关救助措施和帮扶后,其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一般按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救助。第十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排查,对非我区户籍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救,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拨打公安110进行处置。在区域范围内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一般按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救助。救助对象申请到其他社会救助或有其它稳定生活来源时,停止发放救助金。第十一条事业或创业失败人员救助。事业或创业失败,其家庭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一般按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救助。第十二条重大疾病救助。对于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当年住院,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其救助标准为:(一)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患重大疾病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扣除所有形式的报销、救助后)和无法住院而靠药物维持或治疗且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较大的,低保户按照50%的比例实施临时救助,边缘户按照30%的比例实施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二)低收入人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扣除所有形式的报销、救助后)2万元以上的,因病致贫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按照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20%的比例实施临时救助,每人每年一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救助金。第十三条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一般按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救助。遇有特殊困难情况,可通过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超过封顶线实施救助。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第十四条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我区困难居民家庭可直接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一)共性材料。个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和边缘家庭提供《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其他家庭提供家庭收入、重大支出证明;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个性材料。1、重特大疾病救助。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志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支出明细等。2、突发灾害生活救助。申请突发性灾害救助的须提供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和社区、邻里出具的证明材料。3、教育、住房救助。提供家庭收入、重大支出证明、学籍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4、事业或创业失败人员救助。提供《就业创业证》等证明。5、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员,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受理、审核。社区按照以下情形受理临时救助:(一)受理。1、依申请受理。对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申请对象,由居住地社区受理,流浪乞讨人员和居住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但归属我区管理的社会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社区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申请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申请救助并受理。(二)审核。社区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主动发现的家庭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申请救助线索的个人或家庭的人口、收入、生活情况及困难程度进行入户调查;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要组织召开民主听证会;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启动核对程序。根据入户调查、听证或核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户籍地)的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区临时救助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第十六条审批。街道办事处应视情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已审核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对社区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过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不少于3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的,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期限。(二)应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均可直接受理申请并审批,并由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款物进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发放。救助金应在资金拨付后5日内,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在资金拨付后由街道办事处当天发放到位。第五章资金筹集、管理和保障措施第十八条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社会捐助资金等。临时救助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实际需要的原则列入区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第十九条资金管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有结余的,转存下年使用。每年年初由区民政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核拨临时救助资金至民政部门,由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临时救助金发放情况向街道办事处预拨当年救助资金,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条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要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取得实效,托住社会救助的底线。(二)完善机制,整合资源。街道办事处要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救助运行模式,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保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切实提高救助成效和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遗漏。(三)主动发现,应救必救。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和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发现辖区有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要及时帮助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接到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其申请救助。对于涉及媒体发现和报道、有可能出现极端事件或冲破社会道德底线、重大社会安全稳定事项中的特定对象,救助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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