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政府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某某区政府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参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区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一)对于区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区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三)对于其他需要区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第五条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占50%(含50%)以上的市和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和镇(街)共同投资的项目,均由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职责。中央、省、市与我区双方或多方共同出资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工期紧迫的项目,组织编制本领域项目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建设背景、编制依据、规划目标、近期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应先经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意。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第八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第九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别规定外,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拟建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区委、区政府或相关区领导批准同意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建议书具备审批条件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或转报。(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装饰装修、维护维修等项目可不附上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列入经批准同意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且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在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核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的同时提供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只需审批项目建议书,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一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并联或联合审批流程。并联或联合审批参照区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试行方案和区商业房地产、重点基建项目联合(并联)审批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编制、申报与审批:(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城乡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并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其中,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简单项目可不编制初步设计,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后,按规定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的,应按权限报市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其他不需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同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可行性进行确认。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应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最终以评审结果为准。(三)区相关部门收到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或确认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四)区相关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初步设计技术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具备审批、确认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审批或确认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在经审查、审批或确认可行的基础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设计概算内容送区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对纳入区重点项目计划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要求完成。(五)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下(不含10%)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再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经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不含10%)以内的,应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或确认意见中确认。(六)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差异幅度超过10%(含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或确认意见中确认。第十六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除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新开工项目)外,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立项审批。第十七条单纯购置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政务或财政部门申请,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信息化项目向区政务部门申报;装备、设备以及工器具向区财政部门申报;业务用房等其他项目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按本试行办法办理。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第十九条采取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的补助或贴息类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据、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和贴息专项工作指南,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条件及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按相关资金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

1 / 2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