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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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下列情形不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局工作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xx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第八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第九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地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3、属于主动公开的农业农村局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人;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农业农村局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局或所属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6、申请公开的农业农村局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条本局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机关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第十一条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二条本局设立政务信息投诉电话(xx),接受社会、群众对公开制度的监督。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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