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总工会帮扶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某市帮扶救助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帮扶专项资金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上的集中保障作用,根据全总和省、市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救助对象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临时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级劳模。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帮扶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困难职工审核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第三条救助项目1.生活救助:对当年度特困职工按季定期发放生活救助金;对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在元旦春节期间发放生活救助金。2.意外伤害救助:对当年度职工遭遇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所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含意外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发放一次性意外伤害救助金。3.子女助学:对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子女按就学阶段分别发放助学金。4.医疗救助:职工或其配偶、子女一方患病,医保报销范围以外的当年度个人自负且超过一定数额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职工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职业培训补助:对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参加职业培训获得证书的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有就业愿望的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免费提供职业介绍。6.法律援助:对因发生劳动争议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服务。7.心理关爱:对有心理关爱需求的职工提供免费服务。第四条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申请条件(一)特困职工生活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刚性支出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即地方政府认定的低保对象,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政府救助收入-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患病、残疾、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即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费用和必要就业成本)/家庭总人口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即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重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等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二)困难职工生活救助1.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患病、残疾、子女上学、单亲等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即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患病、残疾、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2倍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2.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即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各类赔偿补偿和社会救助-意外致困因素造成的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3倍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三)困难劳模生活救助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且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一方当年度患病自付医药费超过5000元以上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本市范围内各级劳模职工家庭。(四)其它情况说明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申报特困职工、困难职工:(1)已经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2)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3)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4)存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6)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7)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困难职工档案;(8)地方政府规定不得纳入建档范围的其他情形。2.相关概念:(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某某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市总工会制定发布的有关救助申报的文件中涉及低保标准的,如发文时地方政府已公布并实施当年度低保标准的,按最新标准计算;如未公布当年度标准,按上年度低保标准计算。(2)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学历教育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成年未婚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员。配偶、子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但常年共同生活的,算入家庭总人口。(3)职工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是指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的必要支出费用,日常生活开支不包含在内。(4)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5)就业成本,是指因就业创业或参与扶贫项目而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按照市区低保标准×50%×6个月计算。(6)符合认定条件的非某某市户籍的农民工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外省市户籍,均在某某市区务工、生活。申请人单人在某某市区务工、与其他家庭成员异地生活的,不纳入建档范围。第五条意外伤害救助申请条件当年度遭受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所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含意外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第六条子女助学申请条件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子女在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不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函授教育和继续教育等,下同)就学的职工家庭。第七条医疗救助申请条件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一方患病自负医药费部分累计达5000元及以上的家庭;在职职工当年度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一方患病自负医药费部分累计达1万元及以上的家庭;职工首次确诊重大疾病:①各类肿瘤;②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③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④脑中风后遗症;⑤急性心肌梗塞;⑥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⑦其它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某某市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第八条职业培训补助申请条件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某某务工参加职业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中、高级)。第九条帮扶救助方式当年度建档职工家庭,救助金通过职工本人或职工家庭成员实名制的银行卡发放。第十条特困职工、困难职工享受帮扶项目的申请资料(一)生活救助1.申请人填写《某某市职工生活救助申请材料》;2.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1)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家庭户口簿全套复印件;(4)在校子女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当年度学费生活费等缴费证明;(5)低保证;(6)残疾证;(7)就业创业证;(8)房屋租赁合同及付费证明;(9)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原始明细表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其他收入证明原件;(10)离异职工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11)病历、出院小结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病情证明原件;(12)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凭据原件;(13)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情况及损失证明原件;(14)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证明;(15)居住证、营业执照等其他证明材料;(16)其它证明材料可根据申请人致困原因、家庭人口和收入、支出等与审核认定有关的要素按需提供。(二)子女助学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子女在校学籍证明。(三)职业培训补助1.《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所在单位的公章。2.提供有效的票据原件。第十一条其他帮扶项目的申请资料(一)意外伤害救助1.申请人填写《某某市职工帮扶救助申请材料》;2.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或本人遭受重大事故的证明,如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医疗救助1.申请人填写《某某市职工帮扶救助申请材料》;2.当年度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患病的病情证明(或出院小结)及相关结算票据复印件。第十二条生活救助、意外伤害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职业培训补助办理程序由个人申请,所在基层工会入户、走访、调查、初审、公示汇总后上报,经上级工会调查复审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公示后予以确认(子女助学、职业培训补助的申请人为当年度确认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热线咨询:申请人在工作日通过维权热线某某咨询。窗口咨询:某某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某某市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站。援助程序:咨询申请、律师接待、诉求梳理、办理援助手续、调解(仲裁)、结案、回访。第十四条心理关爱心理咨询:申请人在工作日通过某某热线咨询。心理关爱服务:聘请国家级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咨询;送心理关爱进企业活动;提供团体心理辅导、素质拓展训练、心理测试、企业心理顾问、企业EAP(企业员工帮助计划)等服务。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每周一、周三、周五上午8:30-11:30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专场招聘会。第十六条帮扶救助项目申请时间11月份:生活救助;子女助学(符合申报要求暂未取得入学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延时申报)。日常申请:意外伤害救助;医疗救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助;法律援助;心理关爱。具体申报时间和相关要求以当年度市总工会相关通知为准。第十七条帮扶救助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市总工会每年依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及时公布。第十八条解困脱困和帮扶周期1.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规定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困难职工解困是指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经地方政府救助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家庭困境得到缓解。困难职工家庭符合脱困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渐退期不超过6个月。脱困后如符合其他类别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别档案继续帮扶。暂时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家庭,应继续保留在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2.市总工会建档帮扶周期按照自然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上一帮扶周期结束未实现脱困仍然需要继续帮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重新申请。3.对新产生的困难职工,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建档帮扶范围。对刚刚脱离困境的职工家庭,要定期进行回访,关注其家庭生活动态,防止返贫返困。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某某市工会帮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某工发[20某某]某号)文件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某某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