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调配第四条公务员考录按公务员考录法规执行。第五条公务员调任、遴选执行《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执行《某某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根据岗位设置需求,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无空缺岗位和未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第八条调配工作必须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需要。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缺编制和相应的空缺职位(岗位)或职数。第三章请假第九条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第十条工作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请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定期公示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5天或病假2个月以上(含公休节假日)的,单位、主管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第十三条请病假须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确定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视为病假最长期限。第十五条病、事假期间的待遇:(一)工作人员一次性请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或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的,请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请病假在2个月以上(含公休节假日)的,其工资待遇要严格执行《某某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文件中岗位津贴是指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等。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各单位统筹制定职工年休假计划,妥善处理工休关系。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单位应责成其辞职、辞聘。第二十条各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日常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在工作期间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计算。(一)考勤中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当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考勤中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吃空饷”情形的,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向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缴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二)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三)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六)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第四章借调第二十二条借调是指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包含抽调或调训。第二十三条借调工作要坚持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借调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内,借调期满,原则上不得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借出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第二十五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由借入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单位、借出地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填写《某某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公职人员审批表》后报借入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借入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下发借调通知。借调通知要分别送达借入和借出地单位、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一)对因借调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二)借调期满后,借入单位要及时通知借出单位,借调人员必须立即回借出单位报到上班。按时返岗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三)严禁擅自借调工作人员,未办理借调手续擅自离岗(职)的工作人员,按旷工处理。(四)借调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借出单位进行,借入部门(单位)应将借调人员纳入平时考核范围,在年度考核前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借出单位反馈,由借出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借调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在借入单位进行,由借入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向借出单位反馈考核结果。第五章退休(退职)第二十七条退休是指到龄退休、提前退休。第二十八条退休条件(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又不具备退休、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三)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30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四)其他事宜1.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有重大科研项目,学科带头人等),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退。2.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职务女干部,仍按中组字【1992】22文件执行,即“凡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聘岗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女职工,未聘满10年的,本人要求按女工人50周岁退休,可执行工勤人员的退休费标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4.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时,按本人岗位设置后的工资序列和工资标准审批,一经确定,退休后不得更改。第二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按《某某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某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规定计发。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退休(退职)审批程序(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也不再征求本人意见,由所在单位直接办理报批手续。(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来函说明情况,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三)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请,单位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审批。(四)各单位要提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龄及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通知本人,并将本人人事档案、工资表及《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单位要在退休文件下发后的1个月之内办理其注销编制及退休费的领取手续。退休费的执行时间要严格执行退休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对到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多领取的工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退休工资中扣回。第六章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按《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辞聘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办理。第七章离岗学习第三十三条经单位同意选派和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自费脱产离岗学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第三十四条组织公派的脱产学习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第三十五条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离岗学习的,一律按自动离岗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某某市委组织部、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