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自治区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务实、高效推进厅市会商工作,更好地发挥厅市会商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市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提升科技对自治区各设区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厅市会商是推动地方科技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也是科技厅与各设区市科技工作密切结合的重要渠道和工作平台。厅市会商工作以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发展目标、支持方向、重点任务相一致为前提,以重大科技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为工作载体,建立厅市目标对接、工作协同、统筹部署、共同推动,地方组织落实为主的基本制度。第三条厅市会商工作旨在从各设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出发,统筹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科技及相关资源,分阶段助力各设区市经济科技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围绕大局,聚焦重点。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着力凝练重大需求和工作重点,集成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科技及相关资源,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发挥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第五条厅市协同,地方为主。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推进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科技厅进行指导,根据需求和实际可能提供相应支持。第六条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充分考虑各设区市特点,主要依靠机制和体制创新推动会商工作不断深入。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切实取得工作实绩。第三章会商内容第七条科技工作总体部署与发展思路会商。围绕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就广西科技工作总体安排和地方创新发展重大需求进行对接,共同协商厅市在顶层设计、战略制定、规划安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推动在抓创新的方法、目标、路径等方面形成同频共振,促进地方发展目标实现。第八条政策措施、机制体制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会商。加强自治区和地方、科技和产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共同强化政策的引导和服务、激励和约束作用,形成厅市发展“组合拳”,推动自治区科技部署在地方更好落实,支持地方培育形成更多创新优势,共同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生态环境,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全社会的创造潜能。第九条重大需求和发展重点会商。围绕广西创新发展驱动战略,紧密结合地方发展的阶段、需求,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在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创新基地规划布局、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开展重大科技研发攻关、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开放协同创新等方面,共同凝练合作议题,统筹配置科技资源,协同推进落实。第四章会商前期工作第十条提出会商建议。有意向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科技厅提交厅市会商建议,科技厅遴选1个设区市作为当年的重点会商对象,1-2个设区市作为当年的一般会商对象。确定为重点会商的设区市,同时确定为当年“两周一展”的主题城市。原则上,每隔三年才开展新一次厅市会商,签署新一轮会商议定书。如遇当年有重大、特殊、紧急需求科技项目,科技厅视实际情况增加开展厅市会商。第十一条研究提出会商建议内容。确定作为当年厅市会商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市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提出会商建议内容。第十二条总结上轮会商任务落实情况。根据上次会商议题,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上次会商工作落实情况及成效的总结材料,科技厅对上次会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第十三条提出会商具体意见。设区市科技局按照本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在与科技厅充分对接基础上,提出会商的具体意见,并以设区市人民政府名义于会商建议时间前两个月正式报科技厅。同时附上各具体事项的前期工作基础、厅市初步对接情况、地方下一步工作措施等。第十四条任务对接。科技厅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与设区市科技局共同研究完善会商内容,细化重点事项。必要时,由科技厅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会同科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就会商重点事项赴设区市开展实地调研。第十五条形成会商议定书建议稿。科技厅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就会商内容征求科技厅有关处室的意见。科技厅有关处室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需要地方落实或配合的工作。之后,科技厅会同会商设区市修改形成建议稿。第十六条确定会商议定书。建议稿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根据办公会精神修改完善,并与设区市科技局进一步对接沟通后确定会商议定书内容。第五章会商程序第十七条组织召开会议(一)确定会议时间、地点。科技厅办公室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会商会议的时间、地点。科技厅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负责会商会议的联系工作。(二)筹备会议材料。科技厅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和会商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准备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三)会议议程。会议基本议程为:(1)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上次会商落实情况及提出本次会商议题的有关考虑;(2)针对会商议题进行讨论;(3)科技厅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宣读议定书;(4)科技厅厅长与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定议定书;(5)科技厅党组书记或厅长、设区市党委或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讲话。(四)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会商工作内容需要,会议的议程、规模、参会人员和有关安排由厅市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五)会议结束后,厅市双方应通过有关媒体及时报道会议情况。同时,加强日常对厅市会商思路、政策及重点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第六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各方按照议定书、会商纪要和相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会商议定事项。其中,科技厅给予重点会商市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给予一般会商市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第十九条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科技厅任务进行分工,统筹协调推进,加强跟踪落实,及时向厅领导汇报会商进展情况。设区市科技局要提出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任务落地见效,每季度向科技厅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台账,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会商任务落实年度工作情况。第二十条厅市会商工作实行绩效评估。根据需要,发展规划与资配配置处会同设区市科技局,依据议定书、会商纪要及有关实施方案,对厅市会商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在新一次厅市会商开始时,如果还有未完成的厅市会商项目,则在该项目所属领域不再安排新的厅市会商议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08〕13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