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街道“四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有效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廉洁从政,根据《某某区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某某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四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以下简称“四不直接分管”)。第四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干部的任免、调入、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属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第七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操作,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第八条实行“四不直接分管”,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定期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第十条要结合实际,具体制定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审批权限、审批额度、审批程序,并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第十一条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