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概述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1、合伙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3、筹建中的法人4、个人独资企业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特征1、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能力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条件1、须有自己的目的2、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以组织的名义3、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应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二节合伙一、合伙概述(一)合伙是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在我国,合伙有两种: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本节所讲的合伙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组织。二、普通合伙(一)概念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二)成立1、2人以上。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书面合伙协议。3、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是劳务。4、有名称和经营场所。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三)合伙的财产1、构成:出资+经营所得+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2、性质:共同共有3、保全:财产分割的限制;财产份额转让及财产出质的限制;债权抵消和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权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2、执行人(1)内部事务的执行:A.全体合伙人共同为B.几名合伙人C.合伙负责人(2)对外:A.委托一个合伙人或数个B.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3、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义务:A.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B.报告义务C.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所得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决议的表决权(1)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2)重大事项:全体通过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C.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D.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E.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召开合伙人会议撤销委托6、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分配1、合伙损益的分配A.约定:但不能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B.法定: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负担;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负担。约定——协商——法定2、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A.对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内部:按份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3、合伙人个人债务收益清偿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双重优先原则:合伙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个人的债务。(六)入伙、退伙1、入伙:(1)全体同意+书面入伙协议(2)签订入伙协议后,才取得合伙人的资格(3)入伙后,同权同责;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1)形式: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当然退伙·(2)效力:丧失合伙人资格;财产份额可退钱亦可退物;依其分担比例承担亏损;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普通合伙1、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特定情况: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2、特征(1)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责任承担: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要求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从其约定。注意:清偿顺序。4、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5、执业风险基金。特殊普通合伙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有限合伙(一)特征能人(无限责任)+富人(有限责任)(二)设立1、2-50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2、合伙协议。有关执行合伙事务人的具体问题具体规定。3、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普通合伙-劳务(三)合伙事务的执行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1、表见合伙。《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四)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有限合伙人的特有权利无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义务;无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出质的限制;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1、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对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作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自然人死亡、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变有限普通=普入普通有限=普退(八)解散与转变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普通合伙人不愿合作或只剩一个普通合伙人,应当解散四、合伙的解散与清算(一)解散事由。P115(二)解散后果1、合伙资格不立即消灭。2、解散后,开始清算。在清算期间合伙视为继续存续,合伙的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三)清算1、清算人:A.全体B.指定一个或者数个C.委托第三人D.申请人民法院指定2、清算事务(自学)3、清偿与清算顺序(1)工资、保险、法定补助金(2)所欠税款(3)清偿债务(4)剩余的财产按照各合伙人应得的比例进行分配4、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1)仍应承担清偿责任。(2)期限: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5、注销登记编制签名或盖章的清算报告,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1、概念:2、特征:自然人或家庭核准登记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两户的财产责任1、个人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2、个人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家庭财产承担3、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二)法律地位1、团体性;2、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筹建中的法人(一)概念与特征又称设立中的法人,它是指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特征:一种组织;为设立法人而存在(二)法律地位(三)民事权利能力1、应以筹建或者设立所必要的事项为限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应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案例分析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参考答案1.(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由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个人资产出资,但盈余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先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则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死亡,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的1、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2、退还财产份额。A.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B.合伙人必须具备某种资格,但继承人不具备C.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