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科级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向党组及时报告。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工资及工资外收入情况。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现有住房情况。3.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投资和持股情况。4.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出国(境)情况。5.配偶、子女持有出国(境)证件及出国(境)定居情况。6.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8.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9.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10.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11.本人认为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提前办理。第五条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须提前3天进行报告,由本人填写申报承诺书,交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一份本人保存,一份由党组织保存。其他事宜于每年12月30日前集中进行报告,相关资料由党组织审阅保存。第六条科级党员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制度报告、不如实报告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第七条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并作为党员干部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