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技厅[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教育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加大对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高校学生进行科技创业实践,在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附件: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八日附件: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科技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基地的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是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或其他园区等设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创业和就业的综合服务平台,简称“双实双业”基地。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第三条“双实双业”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提升能力为核心,以鼓励创业为重点,择优认定、分步实施、动态管理。第四条“双实双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接纳学生实习实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为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支撑和服务。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教育部、科技部是“双实双业”基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基地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二)组织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发布认定名单;(三)宏观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实施动态管理;(四)协调解决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双实双业”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促进本地区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二)组织本地区基地的申报,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四)为本地区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或其他园区作为“双实双业”基地的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基地建设纳入依托单位重点工作,构建符合高校学生特点的“双实双业”支撑体系;(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组织学生开展实训创业;(三)提供基地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保证基地健康持续发展;(四)协调和组织引进创业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为基地和创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五)定期向基地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统计数据。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双实双业”基地的认定条件:(一)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二)有与高校签署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的文件;(三)每年有10家以上的在园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不少于100个实习或就业岗位,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四)为学生提供多种创业、就业及职业技能实训,年实训不低于200人次;(五)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在园学生创业企业数15家以上;(六)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房租减免,提供专业服务与咨询,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或设备;(七)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实习就业岗位、创业实训等信息;(八)地方政府、高校有支持和鼓励学生到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具体政策。第九条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二)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三)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四)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五)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第十条“双实双业”基地认定的程序:(一)申报“双实双业”基地的单位向本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科技部;(三)教育部、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四)教育部、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第十一条“双实双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教育部、科技部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进行表扬,对达不到条件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将撤销“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第十二条“双实双业”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教育部、科技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本地区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上报本地区基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第十三条对在“双实双业”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第四章政策措施第十四条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双实双业”基地依托单位的申报项目。第十五条鼓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其劳务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执行。第十六条教育部、科技部把“双实双业”基地的建设列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doc附件: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格式)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日期: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二O一O年制一、申请单位信息简表申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法人代表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邮箱员工总数(人)批准成立时间单位性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合作高校名单设有专门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基地建设和管理□是□否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的企业数(家)提供实习就业的岗位数(个)年实训人数(人次)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平方米)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家)房租减免期限(月)公共设施或设备□有□无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无专业服务与咨询□有□无地方政府支持鼓励政策□有□无高校支持鼓励政策□有□无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省级教育、科技管理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二、申请报告提纲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园区内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和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园区内硬件基础设施、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产业化支撑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环境。2.前期工作基础:包括与高校的合作情况,已开展的促进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提供给学生创业用的场地面积、接收学生实习企业的情况、每年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学生创业企业等情况,若干典型的学生创业实习案例。3.基地发展规划:基地建设的发展思路、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近期拟开展的主要工作等。4.地方政府和高校的支持情况:包括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资源开放、对基地的投入等。5.其他6.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与高校签署的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文件的复印件;(3)高校学生创业企业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注册地址、技术领域、入园时间、租用园区面积、租用园区场地年限)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园区与学生创办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创办人及团队学历证书、学生证复印件及所占企业股份证明材料;(5)提供学生实习、就业岗位的企业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入园时间)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提供实习或就业情况汇总表(学生姓名、学校名称、学号),企业与就业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地方政府、高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政策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