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项制度模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一、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孽生有害昆虫的场所。确保内外环境整洁。二、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三、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3-5分钟方进行操作。四、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发外露,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五、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吃零食。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六、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内需要重复上述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七、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工作完毕后,彻底清洗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八、生产设备及器具须用无毒无味、抗辐射、不吸潮、不变形的材料。设备里面与四周要有足够的空间来做清洁卫生工作。器具须平滑、易清洗。九、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或规范放置,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化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文件。三、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四、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建立食品来源的索证索票登记台账,载明进货食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小于2年。五、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六、小作坊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七、对照进货手续核实购进的食品,通过目测和外观标识查验方式,查验所进货物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不合格原辅料不得使用,并记录准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安全食品召回销毁记录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不安全食品在销售后,得及时有效的控制。一、本制度所指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二、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小作坊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三、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在3日内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四、作坊主负责对召回产品的确认,负责组织和安排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负责召开事项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召回产品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根据验证记录信息进行跟踪追查,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自查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包括人为的因素,提供生产记录,配料使用记录。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通过加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三、食品添加剂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识,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四、严格按规定落实难把关制度。进货时查验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标准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该批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在GB2760规范的允许范围和限量内使用,计量器具必需检定合格,准确计量,并填写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注明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内容)六、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七、食品添加剂要做到单独(专柜)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八、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出坊食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一、保证本作坊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范围内进行销售。二、对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三、食品小作坊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后才能销售食品。四、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持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记录情况与生产记录资料相一致。五、食品储存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六、销售过程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七、食品销售台账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2、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应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4、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记录归档,以备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1、食品加工小作坊必须建立完善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3、食品存放要设置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2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2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场所及食品销售管理制度1、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工场所与所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包装、贮存相适应,做到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2、《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4、散装食品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污染源。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7、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安全的售货工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食品加工作坊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2、食品加工作坊有销售下列食品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食品流通环节:(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