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2010年司法考试新大纲新旧对比:国际私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0年司法考试新大纲新旧对比WORD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下面是2010年司法考试新大纲新旧对比:国际私法部分。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总论: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关于国际私法部分以完善修订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大纲附录部分增加了2个司法解释。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法/律/教育网整理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中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中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第二节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来源: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责任中国的实践)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基本要求: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类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突的产生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突的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第二节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连结点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中突规范重叠适用的,中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法/律/教育网整理第三节准据法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的特点)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基本要求: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熟悉并能够运用: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考试内容:第一节识别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依准据法识别)第二节反致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完全反致)反致问题的产生关于反致的实践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外国法的解释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第五节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对象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要求: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的重要法律适用规则。考试内容: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二节物权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三节债权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分割论与单一论主观论与客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法/律/教育网整理第四节商事关系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的法律适用扶养的法律适用第六节继承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同一制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基本要求: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来源: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法/律/教育网整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基本要求: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考试内容: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1969年2月10日生效)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法/律/教育网整理(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来源: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起施行)法释[20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法(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