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前言1.把握08年考试命题的特点以及复习的侧重点。2.考前提示。预测分值会占到15分左右,选择题形式。命题的规律很强,难度不是很大。由三部分基本内容组成:(1)冲突法的分论部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历年考试会占到一般左右的分值。集中考查法条——《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42-150条)、《票据法》第五章(第94-101条)、《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276条)、《民通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第178-195条)。比较容易得分。(2)国际私法总论部分;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相关制度。历年考试会占到三分之一左右的分值。难度比分则部分要大。(3)程序部分。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按照知识点来复习。法条部分:《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七部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78条到195条)。《票据法》第五章《海商法》第十四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考试价值不大,注意是效力优先,不是顺序优先。在民法领域内。)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第179条、180条、181条;《票据法》第96条都是关于能力问题的。自然人能力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有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1)外国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意见》第180条、181条: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2)中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两类:一类是是中国国籍并且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一类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根据《民通意见》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侵权行为地包括两个环节:一个是行为的实施地,一个是结果发生地。如果二者不一致的时候,在《民通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87条规定,如果这两个地点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司法解释是《民通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婚姻案件,离婚、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司法解释所要说明的是对于涉外离婚当中哪些问题采用离婚的准据法去解决。在中国就是中国法律。涉外离婚指的是离婚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在法律上包含两类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中国的法条里不区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注意:《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定语是: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第189条进行了两层含义的解释:第一层含义:是专门解读了什么叫扶养关系;第二层含义:什么是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国家都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外国人继承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遗产,以及中国人继承外国人的遗产,继承动产是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使用不动产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二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7月23日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如果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里,这个法律的选择是由当事人完成的,这个外国法的内容只能由当事人负责提供;如果不是由当事人选择的,而是由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选择一个法律来作为该法律的准据法,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和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都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的内容经过质证后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