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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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工商申字[]第号人民法院: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月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1、罚款人民币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附件: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机关(印章)年月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武工商申字[2009]第2号武穴市人民法院:本机关于2009年年7月14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09年7月21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袁院生。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02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机关(印章)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武工商申字[2009]第3号武穴市人民法院:本机关于2009年年7月15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马太林。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11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机关(印章)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武工商申字[2009]第4号武穴市人民法院:本机关于2009年年7月14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09年7月21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张红。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12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机关(印章)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武工商申字[2009]第5号武穴市人民法院:本机关于2009年年7月15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09年7月21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周腊梅。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13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机关(印章)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武工商申字[2009]第6号武穴市人民法院:本机关于2009年年7月14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廖红姣。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1、罚款人民币500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15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10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机关(印章)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武工商申字[2009]第7号武穴市人民法院:本机关于2009年年7月19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09年7月21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徐小入。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1、罚款人民币200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6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23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机关(印章)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武工商申字[2009]第8号武穴市人民法院:本机关于2009年年8月22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3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09年8月22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钟小玲。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1、罚款人民币200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6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007037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机关(印章)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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