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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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总则1.1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和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31号文)、《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2-2003)(J260-2003)特制订本规程。1.2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或按计划要垂直点进行施工作业,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1.3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各项施工。1.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1.5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6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1.7施工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1.8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2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1.9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1.10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2基本规定2.1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2.1.1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行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铁路运输部门提报施工计划。2.1.2在施工计划实施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2.1.3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置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2.1.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当开行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地点与车站、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2.1.5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全部撤离。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速度允许列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32.1.6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2.1.7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和施工时间。严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2、施工分类和等级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2.1施工作业2.1.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2.1.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2.1.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2.1.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工作。2.1.5在信号、联锁、蔽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2.1.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遂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2.2维修作业维修作业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必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2.2.1Ⅰ级施工包括:2.2.1.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4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2.2.1.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2.2.1.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2.2.2Ⅱ级施工包括:2.2.2.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2.2.2.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的施工2.2.2.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2.2.2.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2.3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2.4局管内繁忙干线包括京广、京九线,干线包括焦柳、孟宝、宁西、汉丹、武九、襄渝、合武线。3.施工组织领导和现场把关3.1各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施工等级确定相应把关人员,Ⅰ、Ⅱ级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的铁路局主管业务处负责召集和落实机关有关部门现场把关人员。Ⅲ级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落实有关配合单位现场把关人员,并在施工封锁或停用信联闭设备开始前30分钟以上到达现场。3.2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同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作业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5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4.施工计划的编制4.1施工单位根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安排,提前调查、研究次月施工计划,填写次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内容包括:施工地点、内容、等级、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工期、要点时间、放行列车条件、影响范围、施工负责人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申请表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工程建设指挥部预审,工程建设指挥部要严格把好计划预审关,在确保施工计划内容准确无误后,再报主管业务处。各主管业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申报的施工计划逐条、逐项进行审查,按照慢行处所和天窗时间的规定,分区段汇总封锁施工和慢行施工计划,由主管处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次月施工计划申请汇总表。4.2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的同时还应提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方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4.3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计划的专门管理,对拟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工作量和施工时间的安排,施工地点、慢行距离及条件、行车方式变化等计划重要内容的准确性等),必须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要在路局月度例行施工计划会议前主动和有关车务站段及配合单位取得联系,对拟提报的Ⅲ级施工项目计划内容要取得有关车务站段及配合单位的认可并加盖公章,要确保拟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正确、完整。4.4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施工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4.5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运输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施工计划。5.施工计划组织实施5.1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提前做好施工准备。按照施工等级,各级施工领导小组要提前召开协调会,分工检查施工机具、材料、劳力、运6输组织方案、安全措施等准备情况,进一步落实施工方案。5.2施工主体单位必须提前3天向局主管业务处提报《施工日计划申报表》,内容包括:月计划批准的项号、施工日期、要点时间、施工地点(线别、区间或站内、具体正线里程或对应正线里程)、施工主体单位、施工内容、配合单位及配合内容、对设备及行车影响范围、放行列车条件及其他要求、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作业把关人员名单等。施工申请单必须经技术科(室)负责人审核,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领导签认、盖章。5.3在收到准许次日施工的调度命令后,车务段(直管站)要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转发至有关车站,机务段要及时转发至有关折返段(换乘点),客运段要及时转发至乘务室。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准备,落实配合单位,并指定胜任人员提前40分钟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运统---46施工)中分别认真登记要点,并按照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施工调度命令批准的时间组织施工,要加强协调组织,作业完毕及时销点。5.4运输部门在日常运输组织中,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计划给足点,调整好列车运行秩序。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提高施工计划完成的兑现率。凡未按计划给足施工点、打乱施工方案及运输秩序的,则令调度所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延点在20分钟以内的施工,由局主管业务处组织交班,并责成施工单位分析延点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对延点超过20分钟的施工,由主管业务处处长参加铁路局早交班会,在交班会上说明延点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由运输处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交班,分析延点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局。5.5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停止该施工单位的次日管内所有施工;延点超过1小时的施工,停止该施工单位的管内所有施工2至3天。在此期间,施工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确保今后施工的安全正点。6.施工安全管理6.1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7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计划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6.2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须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有关部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6.3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必须经铁路部局安监室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由建设处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6.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6.5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6.6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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