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流程,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基层单位、机关部室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3《XX增值税发票管理指引》4管理内容4.1发票类型4.1.1本办法指的发票包括开具、收取的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4.2发票的领购、保管4.2.1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4.2.2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4.2.3领购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IC卡由财务设专人保管存放保险柜,决不能丢失。发生丢失,由保管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4.2.4发票由财务部税务管理会计保管,供水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可向税务管理会计申请分拨,税务管理会计通过金税系统对发票进行分拨,已分拨给供水部门的发票,由供水单位设专人保管,出现任何问题,由保管人负责。4.2.5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购买发票,一经发现违规取得发票,将依照相应金额给予处罚,触及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3发票的开具4.3.1除少量供水业务由供水部门根据已分拨的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外,其他一切发票的开具,均应由财务部完成。4.3.2财务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XX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有效,供水部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XX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有效。以上印章必须在综合部备案。4.3.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4.3.4发票开具时点。a.预付款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孰先为原则;b.进度款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时点开具发票;c.决算项目需在决算报告日期一个月内开具发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3.5财务人员按以下流程开具增值税发票。a.基层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外管证,市内四区及保税区的项目由财务负责外管落户,其他地区项目由所属基层单位负责外管落户,对于合同期已过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延期,否则无法开具外管证。b.各基层单位严格按照发票开具的时点填制《发票开具申请表》,表中准确填写业主的纳税代码、地址、电话、所需发票类型等基础信息,同时,提供可抵扣的各项成本的发票、结算等。c.基层单位将申请表送交财务部,由收入主管会计进行核对确认后转至税务管理会计,由税务管理会计计算税额、准备资料、填报《预缴税款表》。d.市内四区及保税区的项目由财务部负责预缴税款,其他地区项目由所属基层单位持税务管理会计准备的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申报,打印税单。e.出纳缴纳税款,税务管理会计根据发票申请表信息开具发票。4.3.6发票开具后,通知各基层单位签字领取,各单位必须及时转交业主单位。4.3.7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a.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b.任何单位都不得申请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开票与合同约定或付款一致。d.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金结算换票请求。4.4发票的开具4.4.1公司付款、成本费用入账必须提供发票,且发票信息与合同、结算相符,否则财务有权拒收;公司禁止先付款后提供发票。4.4.2发票的收取要划分新、老项目,新项目必须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老项目必须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4.4.3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报销的费用除人员工资、食堂用品、员工福利、业务招待费、出差车票以外其他所有日常费用都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货品内容较多不能在一张发票上列示的,需同时提供金税系统开出的货物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4.4.4公司常用各项业务的税率情况如下:专业分包11%或3%劳务分包3%机械租赁17%或3%材料采购17%或3%技术服务6%或3%修理修配17%或3%4.4.5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步收取发票抵扣联,抵扣认证不通过的增值税发票,财务有权退回。4.4.6各单位收取增值税发票必须及时查验,并在粘贴单上注明“发票已查,真实有效,责任人:XX”,财务在核算中如发现请款人有未查验发票的现象,将通报批评并提交公司相关部分依照公司制度予以考核。4.4.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等,知道或应当知道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应拒绝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4.4.8材料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对所提供的发票负责,出现任何发票风险及法律责任,均由材料商、分包商自行承担,同时,所涉及的各基层单位经理、经办人承担连带责任。4.4.9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只允许发生公司核定的招待费、正常房屋、车辆租赁及与租赁相关的油耗、停车、水电等,其他费用需由总公司基层单位处理,同时,必须总公司要求的发票类型。4.5发票的开具4.5.1各基层单位、机关部室及子、分公司在接收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向财务交接发票过程中,需进行书面交接,客户必须在交接记录上注明“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人:XXX”。4.5.2增值税发票的书面交接记录要保存15年以上,因交接记录不完整而产生的税务、法律风险,由相关责任人承担。4.5.3增值税发票需邮寄的,必须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直接交给客户的需进行专项登记签收,严禁通过货运站转交或夹在货物中托运。4.5.4为避免发票认证超时,各单位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一周内必须送交相关单位,发票停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凡因发票滞留导致无法认证的,造成的损失及其他风险由相关责任人负全责。4.5.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不允许折叠、正反面不允许涂改、涂抹4.6发票的开具4.6.1作废发票的处理。a.准予作废的条件。同时具有备下列条件的,准予作废: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②公司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b.作废发票的操作要求。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4.6.2红字发票的开具a.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决算调减、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②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形或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b.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步骤。①由购买方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决算调减、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开票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开标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②由开票方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开票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开票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5附则5.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5.2相关资料《发票开具申请表》开发票申请表申请时间:开发票类型(专/普)项目类别(新/老)项目编号项目地址:项目名称已完成产值已开发票开发票金额(含税价)开票甲方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分包情况分包单位分包金额合计项目部责任人:项目部印章:会计主管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