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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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连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准则》;3.3《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3.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3.5《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4管理内容4.1职责4.1.1船舶公司为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子公司,负责制定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拖航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4.1.2各基层单位实行租赁形式,负责向船舶公司提供船舶租赁使用计划,并负责船舶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4.2海船的航区划分:4.2.1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不超过10海里的海域或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距沿海有避风条件且有拖救能力的岛屿海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海里的上述岛屿,船检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距离。4.2.2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海里。4.2.3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2.4船舶施工基层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通畅。4.2.5船舶施工基层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4.3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4.3.1基层单位在沿海海域实施水域施工作业,须向船舶公司提交《船舶使用申请单》,办理工程船舶租赁使用申请。4.3.2船舶公司根据《船舶使用申请单》,生产调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度、机务、安全和船长及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拖航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经船舶公司总工审核批准后,由船舶公司经理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4.3.3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定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4.3.4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船舶公司经理签认,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4.3.5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调遣拖航。4.3.6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4.3.7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4.3.8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4.3.9拖航任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4.3.10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4.4安全备航4.4.1拖航任务实施前,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行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4.4.2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局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船舶公司安全等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4.4.3船舶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相关部门备案。4.4.4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的,由船舶公司负责统一对外租赁。4.4.5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4.4.6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4.4.7对装载有超大、超高的大型构件的船舶,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4.4.8拖航启航前,应按照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4.5启航与拖航4.5.1启航前,总船长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今年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4.5.2拖航过程(1)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2)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3)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摩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4)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5)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4.6遇险遇难安全救助4.6.1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有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4.6.2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应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4.6.3当拖航中途着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5附则5.1《船舶使用申请单》;5.2《工程船舶调遣令》;5.3《航海日志》;5.4《拖航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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