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中对电磁环境测试的有关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为避免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有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在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中申请人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二、对以下小规模、低功率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系统,或对电磁环境和干扰保护无特殊要求的系统,可以不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一)150MHz/400MHz单(双)频对讲机系统;(二)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三)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四)其他对电磁环境和干扰保护无特殊要求的。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的技术可行性方案(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时,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频率使用区域、拟设台(站)址区域进行无线电监测、电磁环境复测,并结合频率台站数2据库对电磁兼容性进行评估和分析。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最终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电磁兼容性评估结果,作出给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四、申请单位提交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的测试时间距许可申请提交的时间在一年内方可有效,逾期应重新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编制测试报告。五、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或其他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进行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受理其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六、在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射电天文电磁波宁静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建设无线电发射台(站),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必要的协调工作。(2018年3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