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执行方式--兼评注射死刑内容提要: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这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死刑执行方式又是在历史中不断变化发展的,它的变更归根到底都是由当时的经济、政治、人文状况决定的,具体又是由许多因素决定,且一旦发生变更必定会对某些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谨借我国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之机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探讨,并对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作出评价,以求我国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更科学、完善,为我国最后废除死刑奠定基础。关键词:注射死刑人道主义国民刑罚思想生命权死刑是一种最悠久而又最严厉的刑罚,它在人类历史上是伴随着国家阶级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对于人来说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生命的终结意味着人永远的消失。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进行深刻的反思,随着报应刑观念的革除及现代刑罚观的确立,刑罚人道主义及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对这种最古老、最威严的刑罚重新进行了价值评价,消除了诸多认识误区。而今尽管死刑废除的争论之声不绝于耳,但废除死刑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目前,废除死刑国家90个,在全球180个国家中保留死刑的国家有95个占53%¹,但在这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和萎缩,甚至有些国家已有十几年没有执行过死刑了。在死刑领域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在残酷刑时代,刑罚崇尚报复性、威慑性,这一时期的死刑可怕的往往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到了文明刑时代刑罚崇尚人道、尊重人权,在尚存死刑的前提下,各国力求采用更为文明、更能减轻痛苦的执行方式。时至今天,死刑执行向着科学简易、痛苦更少且最人道的方向发展,且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就我国而言,近年来,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注射死刑已从立法层面进入了实践推广阶段。我国首例采用注射死刑是成都中级法院,以后广州、上海、北京、成都、昆明、沈阳、长沙等地都成功采用注射执行死刑了。目前在世界上除了美国只有中国采用注射死刑。从长远来看,这一执行方式的确立,为人道主义深入人心,为中国最后废除死刑都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无论从残酷刑还是文明刑时代,无论过去还是今天,死刑的执行方式在死刑制度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之位。一、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死刑的执行方式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都有过复杂多样的历史,已知执行方式就多达数十种之多,而这些方式的存废变更都或多或少地放映出当时刑罚特征和统治者的刑罚观,因此研究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特征是不无裨益的。从世界范围看,有学者、专家把刑罚进化阶段划分为报复、威慑、等价、矫正与折中五种进化形态,死刑的执行方式也相应地划分为这五种形态²。有学者、专家把刑罚划分为残酷刑时代(生命刑至二十世纪初叶)和文明刑时代(二十世纪初叶至近现代时期),也有学者、专家按社会形态划分出三类,即:奴隶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封建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同时并存的社会主义的死刑方式)。(一)奴隶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个时代的死刑方式种类繁多且都是野蛮极至。最古老的奴隶制国家巴比伦执行的死刑方式有焚刑、溺刑、刺刑以及用牲畜撕裂身体等,而罗马奴隶制国家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多也更残酷,有鞭、溺、笞、摔、绞等³。我国自夏朝起存有死刑,以夏朝开始的奴隶社会时代,死刑的执行方式比起外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像炮烙、金瓜击顶、剖腹挖心、烹、喂毒蛇、剁成肉酱、肢解都是触目惊心、毛骨悚然的酷刑。奴隶制刑法是维护奴隶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对于侵犯他们利益的“罪人”,奴隶主总是想尽办法采取最残酷的方式处死他们威慑社会。(二)封建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个时代的死刑方式总体比奴隶社会稍微有点进步,表现在当时的法律规定死刑的方式只有绞和斩刑,这无疑也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封建社会农民不像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工具”的奴隶一样,地位和人身自由比奴隶有明显提高。虽然如此,死刑还是经常使用到的一种刑罚。在这个时代,统治者极度信奉死刑的威慑作用,惟恐单纯的致死不足以遏制犯罪,因此便绞尽脑汁设计各种各样制造痛苦程度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统治者泄愤之用,也为巩固统治之用。在中国,凌迟是封建社会最残酷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整个封建时代,中国以秦朝死刑方式最多和最残酷,此时的死刑不仅剥夺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利用各种残酷的方式制造极大的痛苦,以实现威慑状态的统治。(三)资本主义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一时代的死刑方式逐步单一化,行刑方式逐步文明,注重人道。这个时代初,即封建社会末期,封建统治阶级滥施死刑,残害广大劳动人民,激起广大劳动人民的愤怒,另一方面劳动力损耗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因此,资产阶级使用“轻刑化”为口号,号召废除或限制死刑、尊重人权,减少死刑犯痛苦等。时至今天死刑执行方式有枪毙、斩杀、电杀、毒杀、绞杀,且各国法律大都规定采用单一执行方式,行刑时尽量减少痛苦,尊重死刑犯的人格尊严。因此资本主义时代的死刑执行方式比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代的执行方式有着巨大的历史进步。而在当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在执行方式上它与资本主义有许多相同。以上是这几个时代的死刑执行方式的回顾,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过程中有以下特点:1、行刑方式由残酷到人道,与刑罚“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2、针对不同人和不同犯罪程度使用不同方式的死刑到采用较为统一的执行方式。3、执行方式随着生产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更新。4、执行方式在变更后的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内影响着死刑的威慑力,从而影响着刑罚的功能。二、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从古到今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方式是有多样的,不同时代不同背景下决定着这些死刑执行方式的因素都不全相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奉行刑罚“重刑化”崇尚威慑统治,这决定了死刑执行方式必然是残酷、野蛮的,以制造痛苦为目的,所以迎合它的便是炮烙、凌迟等如此酷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时代,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罚“轻刑化”成为世界一个趋势,死刑在剥夺人的生命权时尽可能减少受刑人的痛苦,这些往往成为主导死刑执行方式变更的主要因素。特别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时至今天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都试图选择人道、文明、科学简便的执行方式。那么每个国家采用的死刑执行方式,归根到底这是由各国经济、政治、人文发展水平决定的,但当这些方面在一定范围发展时死刑执行方式具体应由以下诸因素决定:(一)人道主义、人权观念因素。人道与人权这两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密不可分。它们能够一开始就成了近代文明强有力的推动者,它们也是各国废除死刑最重要的原因,也是废除死刑的思想基础。当年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是以死刑不人道性为最重要的理由的,他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为人道打赢官司”⁴。国际颇有名望的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之所以一年又一年的作报告抨击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又一年地向联合国大会进谏,不懈地为废除死刑而努力,是因为它认为“死刑侵犯了《世界人权公约》所确保的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既能促成了世界将近一半的国家废除死刑,那么它们对作为死刑制度里一个方面的执行方式的影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地成为影响保留死刑国家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首当其冲的原因。从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来看,特别从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起,随着人道主义、人权观念的传播和影响,死刑执行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一些减少受刑人痛苦程度的方式出现。据90年代初的统计,以绞刑或绞刑与枪决统一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78个,以枪决或枪决与绞刑择一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多达86个,还有多个国家尝试注射刑(目前只有中国和美国正式采用),而以石刑、斩首行刑的国家只有阿拉伯、卡塔尔、也门等7个⁵。执行方式是最能体现刑罚惩罚性和人道性的,这种以尽可能减少受刑人痛苦的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明显体现了行刑人道化。(二)国民刑罚思想因素。国民刑罚思想是指国家民众对刑罚包括目的、价值、功能等在内的评价。而能影响一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国民刑罚思想须是在一个国家民众中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的刑罚思想,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在传统中变化着的刑罚思想不可能全部设计刑罚价值、功能、目的等深层次方面,他们仅就这些方面的表现形式作出综合抽象的评价。国民刑罚思想是在历史运动中形成又不断地夹杂着传统与风俗更新。古代“以血还血”同态复仇时代,国民中占统治地位的刑罚思想是执行死刑的方式同态与其所犯的罪。如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规定,趁火盗窃财物的当场抛进火中烧死,伤害他人眼睛骨头的则分别施与伤害其眼,打断其骨的刑罚。后来,虽然同态复仇在历史中被舍弃,但占统治地位的民众刑罚思想还是认为执行死刑方式带来的痛苦程度应该相当于他们所犯下的罪,这种思想即使到了今天对少数人也有影响如“他干了这么多的伤天害理的事,一枪毙了他算是便宜他了”这些话边式这种思想的表现。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刑罚思想是执行死刑已是对死刑犯最大惩罚,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已达到惩罚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了惩治犯罪人,威慑潜在犯罪人,教育普通公民的效果,因此在执行死刑时不应额外增加死刑犯的痛苦。如上所说,国民刑罚思想在影响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时有一定分量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统治地位,有刑罚立法权者在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时不可能逆众人之意一意孤行。(三)科技水平因素。有权者确定执行死刑时要尊重人权,实行人道主义,行刑时尽可能减少死刑犯痛苦时,就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发明研制出无痛苦或减少痛苦的执行方式。从执行方式的历史来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执行死刑时用的都是刀、绳子、火等简单工具且方法都是简单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那时人发明了枪,使枪毙成为执行方式就成为了可能,科技对执行方式的影响不仅在于执行工具变化上,也体现在执行技术上,像电刑、瓦斯刑、注射刑等都要求较高的技术水平。(四)执行方式的成本因素。这是个在选择执行方式时也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斩杀方式执行成本就低,用瓦斯刑、注射刑、电刑等需要的成本就高,一旦死刑犯的人数多的话,成本是可观的数目。但有人认为,随着死刑存在的空间越来越少,限制死刑的政策、法规越来越多,成本问题不需考虑。但笔者认为,用纳税人的钱去执行死刑,揉进经济因素是必要的。(五)尸体利用因素。尸体在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方面有着极大的用途,特别是死刑犯的死亡时间确定,一般无严重疾病比起自然死亡的尸体和非正常死亡的尸体价值更大。一些学者提出为了整个社会和人类的利益,应当允许一定条件下利用死刑犯的尸体。笔者也认为在社会利益与死刑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后,加紧立法,为利用尸体造福全人类提供法律依据是切实可行和必要的。在利用死刑犯的尸体成为可能时,死刑的执行方式必须把利用尸体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如电刑,由于电流过高,许多器官都毁损了,不利于利用尸体,这是电刑的一个缺陷。以上五种因素是笔者认为确定死刑执行方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目前,世界上采用的方式有枪决、绞刑、斩刑、电刑、毒刑五种。其中枪决和绞刑是最流行的。这五种方式各有优劣:枪决:致死速度快,只要求执行人枪法准,执行部位集中头部或心脏,死刑犯被枪毙后,状况很惨且重要器官可能损坏。绞刑:致死时间较长些,但可保存尸体,尸体医用价值高,执行成本低。斩刑:致死速度快,但行刑残酷,死刑犯痛苦不堪,除了几个国家,其他国家都不使用。电刑:由于强电压冲击死刑犯,尸体往往烧坏,使之极其痛苦,成本和技术要求高,不过致死时间短。毒刑:毒刑分为瓦斯刑、毒气刑、注射刑三种。三种共同特点是死刑犯死亡较快,痛苦少。而瓦斯刑、毒气刑技术难度要较注射刑高,成本也较高,就三者而言注射刑被称为世界上致死最人道的方式。笔者认为,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是选择执行方式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本着以死刑犯痛苦最少为优先考虑条件,在未有更科学文明方式出来之前,采用注射刑是较合适的。而对于中国来说,注射刑也是最合适的,中国人受传统儒家的仁慈思想影响较深,支持行刑不增加死刑犯痛苦的人是大多数的,再加上中国医学研究和技术水平已经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