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和旧版环境管理体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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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本文件仅供参考ISO14001:1996和ISO14001:2004的比较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2005年2月1日译者按:ISO14001:2004标准(以下简称2004版标准)已经于2004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为了配合2004版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尤其是依据2004版标准的认证,国际认可合作组织(IAF)在2004年12月20日发布《IAF关于获得认可的认证从ISO14001:1996到ISO14001:2004的转换计划》。该计划要求IAF成员认可的认证机构应该在2004年11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期间将已经发布的依据ISO14001:1996版标准(以下简称1996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转换为依据2004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其中建议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5月15日为转换准备期,2005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为转换实施期。CNAB作为IAF多边互认协议(MLA)成员,要求获得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IAF的转换计划对其发布的依据ISO14001:1996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实施转换,即在2006年5月15日之前,转换为依据2004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考虑到目前2004版标准的国家标准还未正式发布,为了帮助获得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及其认证的组织能够尽早地为认证证书的转换做出安排,CNAB秘书处经征得有关标准专家的同意,将2004版标准的中文译稿和“ISO14001:1996和ISO14001:2004的比较”提供给有关各方。同时,CNAB邀请认证机构、认可评审员与CNAB共同对2004版标准的中文译稿和“ISO14001:1996和ISO14001:2004的比较”进行了校译。感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范与华、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王顺琪和寇欣、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的刘秀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燕航、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邹兰、CNAB认可评审员周璐、薛兵、冯显富以及CNAB李燕、刘晓红、周文权、夏清为上述工作做出的努力。另外,希望有关各方对2004版标准的中文译稿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CNAB将把这些意见或建议反馈到2004版标准的国家标准的制定部门。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E-MAIL的形式发到zhouwq@cnab.org.cn。2004版标准的中文译稿不能作为认证依据。CNAB秘书处2005年2月1日1、标准名称的变化ISO14001:1996ISO14001:2004环境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环境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这一修改是为了和ISO9001:2000取得一致2、体系要素的变化目标和指标与环境管理方案合并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从监视和测量中分解出来在提法上的变化4.3规划(策划)4.3.1环境因素4.3.2法律和其他要求4.3.3目标和指标4.3.4环境管理方案4.4实施与运行4.4.1组织结构和职责4.4.2培训、意识和能力4.4.3信息交流4.4.4环境管理体系文件4.4.5文件控制4.4.6运行控制4.4.7应急准备和响应4.5检查和纠正措施4.5.1监测和测量4.5.2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4.5.3记录4.5.4环境管理体系审核4.6管理评审附录附录A(提示的附录)规范使用指南附录B(提示的附录)GB/T24001与GB/T19001之间的联系附录C(提示的附录)文献4.3规划(策划)4.3.1环境因素4.3.2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4.3.3目标、指标和方案4.4实施与运行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4.4.2能力、培训和意识(强调能力)4.4.3信息交流4.4.4文件4.4.5文件控制4.4.6运行控制4.4.7应急准备和响应4.5检查4.5.1监视和测量4.5.2合规性评价(其它要求)4.5.3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4.5.4记录4.5.5内部审核4.6管理评审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使用指南附录B(资料性附录)GB/T24001与GB/T19001之间的联系文献引言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来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的整体。引言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来控制其活动、产品和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相继制定,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价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和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纳入组织整体的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据以建立一套程序,用来设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实现对它们的符合,并向外界展示这种符合性;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本规范提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的要求,它和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管理包容了全方位的内涵,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性与竞争性含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的指南见其他标准。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这些要素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其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组织的法律责任。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组织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来制定和实施方针与目标。本标准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组织中各个层次与职能的承诺,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制定其环境方针,规定一系列目标和过程,以实现方针的承诺,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改进环境表现(行为),并证实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本标准第二版的修订重点是更加明确地表述第一版的内容;同时对GB/T19001的内容予以必要的考虑,以加强两标准的兼容性,从而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为便于使用,本标准附录A和正文第4章的相关条目采用了对应的序号。如A.3.3对应4.3.3,其内容都是关于目标、指标和方案的论述,A.5.5和4.5.5的内容都是关于内部审核等。另外,还在附录B中给出了GB/T24001-2005和GB/T19001-2000之间相近技术内容的对应关系。本标准规定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它能够用于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它和用来为组织建立、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区别。环境管理具有多方面内涵,包括具有战略与竞争意义的内容。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适当的环境管理体系。其他一些标准,特别是ISO/TC207制定的关于环境管理的各种技术文件,提供了环境管理支持技术的指南。对其他标准的参阅仅用于获取信息。本标准仅包含那些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24004-1996(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EMS运行模式图图1本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环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的最优化结果。然而,采用本标准本身,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化环境结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环境管理体系应能促进组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考虑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该技术的成本效益。本标准不拟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与之有关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要素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内容。本标准与GB/T1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管理体系原则,组织可选取一个与GB/T19000系列相符的现行管理体系,作为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24004-2005。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承诺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以及进行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EMS运行模式图注:本标准基于被称为策划-实施-检查-处置(PDCA)的运行模式。关于PDCA的含意简要说明如下:――策划:建立所需的目标和过程,以实现组织的环境方针所期望的结果;――实施:对过程予以实施;――检查:根据环境方针、目标、指标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并报告其结果;(未包括纠正措施)――处置: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表现。许多组织通过由过程组成的体系以及过程的相互作用对运行进行管理,这种方式称为过程管理。GB/T19001:2000提倡这种模式。由于PDCA可以应用于所有的过程,因此这两种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图1本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环境管理技术,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的最优化结果。然而,采用本标准本身,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化环境结果。环境管理体系能够促使组织为实现环境目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考虑采用适用的最佳可行技术(软硬技术),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这些技术的成本效益。本标准不包含针对其他管理体系的要求,如质量、职业健康和安全、财务或风险等管理体系要求。但可以将本标准所规定的要素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要素进行协调,或加以整合。组织可通过对现有管理体系做出修改,以建立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这里还要指出,对各种管理体系要素的应用,可能因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相关方而异。基础。但应当看到,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管理体系则针对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不断发展的需要。本标准中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不必独立于现行的管理体系要素。在一些情况下,可对现行管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影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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