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石油和化学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到二十世纪末,我国已能生产各种化学产品四万余种(品种、规格)。可以说我国已经建成了门类齐全的石油化学工业体系。现在我国的一些主要化工产品产量已位于世界前列,如化肥、染料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农药、纯碱产量世界第二;硫酸、烧碱产量世界第三;合成橡胶、乙烯产量世界第四;原油加工能力世界第四。•我国的石油和化学工业已经成为国内工业的支柱产业之一,而我国的化学工业总产值与化工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均居世界前列。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进步,我国的石油和化学工业还将会快速发展。因此,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和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必须对化学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众多的化学品中,我国已列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的有近3000种类,这些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强氧化性、腐蚀性、毒害性,其中有些品种属剧毒化学品。如果放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酿成严重后果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也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和持续发展。因此,生产的发展,品类的增加,经营的扩大,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科学的安全管理更为重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二、立法原则1、预防为主、全面监管2、国际惯例、权责统一3、市场经济4、各司其责、通力合作三、立法意义1.增强法律意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使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企业或单位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与国际接轨,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3.加强基础环节的安全防范。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培训、持证上岗,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或单位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对危险化学品基础环节安全管理的落实及安全防范。•4.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各监管部门统一协调,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和规律认识更加深化,实现我国总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化学品的生产和消费确实极大地改善人们的生活,但是不少化学品其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特性也给人类生存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置的过程中,由于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护不当,会损害人体健康,造成财产毁损、生态环境污染。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加强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安全性,降低其危害、污染的风险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四、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有关职责,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