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大教〔2009〕50号长沙理工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习教学基地(简称实习基地,下同)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高等学校学生进行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满足教学需要。实习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相适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双方互惠互利,不断拓展校企之间、校际之间、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推进产学研结合,满足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要求,确保每个专业在数量和功能上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的实习基地。第三条突出重点,分类建设。在校内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中,重点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特别是模拟仿真实习基地建设;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中重点推进“产、学、研”结合型实习基地建设,不断培育优秀实习基地。构建合理的实习基地群。第四条资源共享。校内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实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不同学院共同建设共享实习基地。第五条分级建设。实习基地分校、院两级进行建设。校级实习基地是指可接纳人数较多,受益面广或在“产、学、研”相结合方面有特色的基地。校级基地由学校牵头,学院承建;院级实习基地由学院负责建设,学校宏观管理。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实习设备较先进,设施齐全,具有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动手能力。第七条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为完成实习教学计划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第八条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第九条就近就地、节约经费开支,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第四章协议书的签订与挂牌第十条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一式三份),教务处、实习教学基地、有关学院各执一份。第十一条实习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8年。第十二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协议书格式在教务处网页上下载。第十三条学校或学院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双方有长期合作意向,实习教学基地可挂“长沙理工大学××××实习教学基地”标牌,具体名称可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程序:1.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注明基地名称、标牌规格、材质、挂牌时间等);2.教务处制作标牌。第五章基地管理第十五条实习教学基地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第十六条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宏观管理全校实习教学基地。负责制定全校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学院进行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组织收集优秀实习教学基地材料,评选优秀实习教学基地,督促网络教学实习平台建设。第十七条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需要,负责对全院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进行规划,负责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负责签订(续签)实习教学基地协议;组织收集并提供实习教学基地教学材料,组织申报优秀实习教学基地,加强软件教学平台建设。不定期地走访实习单位,倾听实习单位的意见,不断总结和交流实习基地建设的经验。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