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buildingcodeGB50368—2005◆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住宅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buildingcodeGB50368—2005◆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3住宅单元residentialbuilding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套dwelling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住宅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GB50096-1999(2003年版)◆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2.0.18单元式住宅con1binedapartment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buildingcodeGB50368—2005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相邻关系4外部环境◆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与住宅距离路面宽度6m6~9m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4.1相邻关系4外部环境◆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4外部环境4.2公共服务设施4外部环境4.3道路交通◆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要点说明】□“通达机动车”指机动车能到达住宅单元门,但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单元门的情况。同时应注意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4外部环境4.3道路交通◆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12m×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4.3.3无障碍通道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4外部环境4.3道路交通【要点说明】□居住用地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居住用地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重视其设置范围和相关设置要求:设置范围包括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儿童活动场地。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道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在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4外部环境4.3道路交通◆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5.1套内空间5建筑◆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点说明】□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基本空间,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许共用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阳台从使用功能上分析,底层的庭院、顶层的露台与阳台类似,均可代替阳台,故不强制把阳台列为基本空间。□起居室(厅)与厨房之间没有分隔时,因《住宅设计规范》中相应规定了起居室(厅)最小面积为12m2,厨房最小面积为4m2,所以当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大于16m2时,认定为符合本条规定;如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大于12m2而小于16m2时,按违反一般规范处理;如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小于12m2时,则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5.1套内空间5建筑◆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0.9m时,应有防护措施≤六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1.05m,≥七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要点说明】□窗台和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有限制条件。5.1套内空间5建筑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5建筑5.2公共部分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2.5≥七层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5建筑5.2公共部分5.3无障碍要求◆5.3.1≥七层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5.3无障碍要求5.3.3≥七层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6结构7室内环境8设备9.1一般规定9防火与疏散◆9.1.1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要点说明】□将每套住宅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以将火灾有效控制在一户范围内作为目标。□针对户型平面多样化,在设计内转角处的外窗时,可采用设置固定防火窗等办法,防止火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住户之间蔓延。凹井内上下层之间的外墙窗,应尽可能加大窗槛墙高度,有困难时可采用设防火挑檐等措施防止火灾的纵向蔓延。7.6防火分隔构造7.6.1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分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l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洞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2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小于0.50m。注:当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9.1一般规定9防火与疏散◆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9.1.4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9.1一般规定9防火与疏散【要点说明】□为了照顾习惯和尽量减少与相关规范的冲突,适当规定层的高度,以层数限制高度对住宅还是可行的。□对于下列部位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9.1一般规定9防火与疏散◆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9.2.2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9防火与疏散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9防火与疏散◆9.3.1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9.3防火间距9.4防火构造9防火与疏散◆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要点说明】□阳台可按防火挑檐考虑;□窗槛墙上开口安装空调室外机时,要采取防火措施。◆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9.4防火构造9防火与疏散◆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