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编制标准:性能标准的推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挑战。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对住宅质量控制法律依据的需要。编制难点:全文强制。在工程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之间为难。相关规范的多专业、多头解释难。分工负责单位:第一、二、三章:共同编制第四章: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五章: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第六、七章: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第八章: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第九章: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安部消防局第十章: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第十一章: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全文强制。以住宅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涉及内外部环境、结构、功能、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等各领域的技术要求。体现性能化原则,主要规定住宅建设在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内容上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地位上应高于现行标准。4外部环境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表4.1.2与住宅距离路面宽度6m6~9m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也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计至人行道边线;住宅、围墙等与道路之间(距离)的用地应进行绿化或以其他措施加以隔离,以避免路人和车辆进入,保障其安全和减少对底层住户的视线干扰。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要点说明】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多样和居住密度一般较高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而往往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现象,不仅对急救、运物、消防乃至搬家等造成不便,而且降低了居住的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者的权益。条文中“通达机动车”指机动车能到达住宅单元门,但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单元门的情况。同时应注意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制定本条的主要理由如下:购物方式改变、购物量一般较大,要求运载工具能到达住宅单元门口;老年人(高龄老人)、残疾人占有相当比重,其出行、医疗、急救要求车辆能驶至住宅单元门口;更利于消防车的通行。4.3.3无障碍通道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坡道的坡度表4.3.3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居住用地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居住用地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重视其设置范围和相关设置要求:•设置范围包括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儿童活动场地。•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道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在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或停车库。【要点说明】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强制条文第8.0.6条改写,并补充了“居民自行车停车场库”的内容。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设置停车场(库)时,应根据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准和居住用地的不同档次,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及停车方式。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人工景观水体包括人造水景的湖、小溪、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于体育活动的游泳池不属此列;应利用中水和雨水收集回用等措施,解决人工水景、绿地浇灌及洗车的水源问题;采用水景应因地制宜,应杜绝“无米之炊”的水景方案。5.1.1每套建筑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基本空间,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许共用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阳台从使用功能上分析,底层的庭院、顶层的露台与阳台类似,均可代替阳台,故不强制把阳台列为基本空间。起居室(厅)与厨房之间没有分隔时,因《住宅设计规范》中相应规定了起居室(厅)最小面积为12m2,厨房最小面积为4m2,所以当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大于16m2时,认定为符合本条规定;如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大于12m2而小于16m2时,按违反一般规范处理;如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小于12m2时,则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改写而成,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原文中有“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的条文仍可作为本条的补充。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4.2条原文中还有“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规定,根据反馈意见,不宜强制执行。当起居室(厅)与厨房之间没有分隔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开向起居室(厅)可按违反一般规范执行。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窗台和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有限制条件。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堕落伤人的安全措施。【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本条所指附建公共用房不包括本楼自用的自行车库、配电、维修、仓库、物业等用房。为小区其他住宅服务的用房,如会所等,应与本楼出入口分隔。本条所指应采取防止物体堕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不特指设置雨罩,允许采取各种措施。如设置雨罩,应保证雨罩的进深突出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等0.5m以上。共用地下车库与各住宅单元直接连通的出入口,应有门分隔。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制条文。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要点说明】取消了电梯轿厢的要求。5.3.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制条文。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将每套住宅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以将火灾有效控制在一户范围内作为目标。针对户型平面多样化,在设计内转角处的外窗时,可采用设置固定防火窗等办法,防止火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住户之间蔓延。凹井内上下层之间的外墙窗,应尽可能加大窗槛墙高度,有困难时可采用设防火挑檐等措施防止火灾的纵向蔓延。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规范条文最强调的是高度而不是层数,但为了照顾习惯和尽量减少与相关规范的冲突,适当规定层的高度,以层数限制高度对住宅还是可行的。此条文只在对应防火与疏散要求时。对于下列部位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阳台可按防火挑檐考虑;窗槛墙上开口安装空调室外机时,要采取防火措施。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制条文。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要点说明】在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取消了对于住宅建筑无针对性的“严禁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要求。删除了“垃圾道”,因为住宅中设置垃圾道非主流做法,从健康、卫生角度出发,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为有效阻止火灾通过管井的竖向蔓延,本条对竖向管道井和电缆井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提高了要求,可靠的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是防止管道井和电缆井成为火灾蔓延通道的有效措施。本条对住宅建筑中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电缆井和管道井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等级做了规定。单元式高层住宅往往需要设置管井,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不允许在前室开设其他洞口或开门,本条对此情况做出了适当的规定并提出了实施保证措施。9.4.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要点说明】对地下汽车库其楼梯间的封闭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可靠措施。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9层及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