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明教育官网北大、人大、中财、北外、中传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2014年行政管理视频课程+近三年真题+笔记+最后押题三套卷+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指导=2500元7月1日前报名,8折优惠!8月1日前9折优惠!育明教育,7年专注考研辅导,北大、北外、中财、北外教授领衔辅导!包揽北大、北师大、政法、矿大、地大、北航、湖大、浙大行管状元!此外,最近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大家一定要实地考察,谨防上当受骗!第六章政策制定政策过程: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政策终结与周期政策制定过程包含了议程设立、方案规划、方案合法化第一节政策议程定义:政策议程就是将政策问题提上政府议事日和,决策领域的过程。一、政策议程的种类(系统议程和政府议程或有人认为是公众议程和正式议程)科布和爱尔德的分类1、系统议程:由那些被政治社区的成员普遍认为值得公众注意,并由与现在政府权威中的立法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一切问题组成。三个要件:1)该问题必须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并受到广泛注意,或者至少必须为公众所感觉2)大多数人都认为有采取行动的必要3)公众普遍认为,这个问题是某个政府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而且应给予适当关注。2、政府议程:由那些引起公共官员密切而又积极关注的问题组成的。政府议程是行动的程序,是决策机关和人员对有关问题,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决的实际活动过程,比系统的程度更具体、明确。又可将政府议程的项目区分为旧的事项和新的事项。旧的事项是那些以某种常规的形式出现在政策议程上的事项。官员对这些问题较为熟识,处理方案一般已成型。新的事项是由于特定的情景和事件而产生的,也可能因社会舆论强烈要求引起。旧的事项被认为常能从决策者那里获得处理优先权,因为决策者总是发现政策议程安排满满的,考虑到旧议程的重要性及对之更熟悉,因而认为应对之更为关注。当然,新议程随着时间的推育明教育官网北大、人大、中财、北外、中传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移会变成旧的议程。两种议程的区别:两种议程是政策议程的两个不同阶段,系统议程一般由一些较抽象的项目组成,其概念和范围模糊,仅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它可以不提出政策方案或解决办法。政府议程则特定面具体,是对政策问题进行界定或陈述的阶段。问题经一定的描述,为决策系统正式接受,并采取具体方案试图解决的时候,系统议程就转入政府议程。已成为系统议程的问题并不一定能成为政府议程的问题。同样,提上政府议程的问题,也并不一定是系统议程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一个政策问题提出的过程是这样的:某一社会问题进入系统议程,然后再进入政府议程,最后成为政策问题。但实际上,很多问题可能不经过系统议程而直接进入政府议事日程。因为决策者可能根据对社会发展变化的研究,主动寻找问题,把它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系统议程不一定成为政府议程,可能因为问题本身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尚未达到应该或能够解决的程度,或是问题的表达方式和途径不符合既定的组织体制和工作程序,或是政策决策判断失误,或是问题涉及决策者本身利益。二、建立政策议程的途径社会问题要进入政策议程,既要有能够发现问题的观察机制,又要有在公众与政府、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良好的沟通机制。主要途径有1、政治领袖2、政治组织3、代议制4、选举制5、行政人员6、利益集团7、专家学者8、公众9、大众传播媒介10危机和突发事件三、建立政策议程的策略(政策问题如何被提上议事日程的)1、社会中部分团体或个体主动,政府只是有限介入:1)政府基本不知道这些问题的存在,因为政府职能膨胀及管辖范围的扩大2)政府知道问题的存在,但没有权力去处理:有限政府及上下左右制衡3)政府知道问题的存在,也有权力去处理,但无能力处理:资源4)政府知道问题的存在,也有能力去处理,但不能马上列入议事日程:轻重缓急2、政府主动介入发现和解决问题,社会团体或个人只是有限介入:1)对于保护环境这类带有佤性的问题,育明教育官网北大、人大、中财、北外、中传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政府会从更高层次上关心并加以解决:整体长远利益与局部眼前利益2)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3)对于各种利益冲突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一类人:防止歪曲事实4)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另外,应注意时间与问题焦点的变化3、政府及社会团体个人都主动: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2:相反,双方主动行为形成尖锐的冲突。4、政府与个人、团体都不主动介入四、建立政策议程的模型(罗杰。W。科布在《比较政治过程的议程制定》)1、外在提出模型:1)政策问题的察觉和提出者以执政党和政府系统以外的个人或社会团体2)表达或提出了某个要求3)企图把问题扩散到社会上,使该问题获得系统议程的地位4)给决策者以足够的影响力,进入正式议程,引起决策者的慎重考虑2、动员模型:政治领袖自己提出政策问题,把把它列入政策议程。政策已被决定,之所以还要建立政策议程,是为了寻求公众理解和支持,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动员模型旨在说明决策者为了执行行政命令,如何将问题从正式议程扩散公众议程的意图。3、内在提出模型:公共组织或接近公共组织的团体,问题扩散的对象是组织内的成员,社会大众直接参与不多。这是因为提出者不希望把问题列入公众议程中,而希望凭借自身的力量直接将问题纳入正式议程。第二节方案规划方案规划,指的是对政策问题的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的活动过程,包括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后果预测、方案抉择五个环节。方案规划特点:1、方案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既定的政策问题2、基本内容是方案设计和方案择扰。方案设计要关注政策目标,目标明确与否直接影响方案的质量。方案的评估与择优要关注方案的可靠性(政治、经济、技术、行政、法律),兼顾未来因素对政策的影响。3、方案规划既是一种研究活动,又是一种政治行为。方案规划的原则:1、信息完备原则:方案规划实际就是一个与政策有关的信息的输入—处理(规划方案)育明教育官网北大、人大、中财、北外、中传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输出过程。信息社会里,信息在政策制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充分、及时而准确的占有信息,是方案规划活动成功的根本保证。2、系统协调原则:任何事物都牌普遍联系之中,不仅政策本身可以成是一个系统,而且它也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与其他政策相联系,牌一个政策体系之中。在方案规划时,要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进行综合分析,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结合,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相结合,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主要目标与将要目标相结合。要注意各项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要考虑到相同层次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关系,既要考虑到不同层次政策之间的纵向协调,又要考虑到相同层次政策之间的横向协调,从而使各项政策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想到支持,协调配套,以产生尽可能好的整体效应。政策打架、政策撞车、小政策与大政策抵触等,就是方案规划缺乏系统性的明显例证。3、科学预测原则:预测是方案规划的前提。方案规划是面向未来的,是在事情发生之前的一种预先分析和选择,故具有明显的预测性。对事物未来发展趋势及其结果的正确与否做出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策的成败。4、现实可行原则:根据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以及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变化,对方案进行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偷、价值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从而使方案建立在牢固的现实条件的基础上,使方案的实施上具有可操作性并有成功的最大可能。5、民主参与原则:民主的内涵与实质是权力的分享。方案规划中的民主原则首先就体现在政策是否能真正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愿望,是否能最终使群众得利益和实惠。群众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参政议政中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特别注意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6、稳定可调原则:政策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指导原则,要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考虑与原有政策的衔接或过渡,避免朝令夕改,大起大落,影响社会稳定。但是,任何方案规划系统又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总于外部环境处于不断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之中。环境变化了,政策也必须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变动。现代社会经济文化交流愈益频繁,各种社会问题之间的联系也愈益紧密。一个问题的决策,往往涉育明教育官网北大、人大、中财、北外、中传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及众多的。不念旧恶细节的疏忽,往往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在方案规划时要从长远出发,给政策留有余地,具有适当的可以调节的弹性,并根据对未来情况做出预测,准备好应变措施。特别要注意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一旦发现政策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就及时调整。三、方案规划的程序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后果预测、方案抉择五个相互关联又区别的阶段。第三节政策合法化政策合法化是指法定主体为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政策合法化的地位和作用:1是政策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又是政策执行的前提。2、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具体体现:政策合法化是一个吸收民众参与决策、加强政治沟通与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决策选优,对决策方案不断修改、完善,对不良方案过滤、淘汰的过程;更是一个坚持由法定的决策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对决策行为实施法制监督的过程。离开政策合法化,所谓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都是空话。当前,建立健全有关的决策制度,尤其是重大问题决策前经专家充分论证、重大政策通过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经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核把关领导下予签发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3、政策合法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强调政策合法化,正是强调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当前,政策合法化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以行政命令代替经济规律。政府职能要转向宏观调控,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要努力避免由于政策不合法而造成宏观管理与调控的无序与失调,尤其要注意有些部门和地方伯活动,表面上使政策“合法化”,实际却破坏经济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精神背离。政策合法化的主体及其权限:1、政策合法化主体的基本特征:宏观上的广泛性和微观上的特定性。育明教育官网北大、人大、中财、北外、中传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2、政策合法化主体的权限:1)主体要有合法依据2)注意政策所及事项、地域、措施和手段等的职权限制3)注意滞后法律的效力问题:法律的稳定性往往导致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滞后性。滞后的法律,未经废止仍然有效,应提请修改或废止。政策合化化程序是相对的理论上,政策规划阶段结束后才进入合法化过程。实际上,合法化过程往往又包含有政策规划的行为性质。政策合法化与政策规划有时的确难以截然分开,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是相对的。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说,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常是重叠的。不同的政策方案,不同的合法化主体,往往导致不同的合法化程序。政策法律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将成熟、稳定而有立法必要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政策法律化的主体:传统上国家立法权只由议会行使,二战后,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政府也获得一定的立法权,而且还有扩增趋势。这是对三权分立政体的一个重大突破。政策法律化的条件:1、有立法必要的政策:政策与法律调整范围不相同,政策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要大。有些政策,如党内政策,对社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没必要转化为法律。有些领导,如民族宗教,宜用政策加以引导,不应由法律硬性约束。因此,只有调整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政策,才有必要转化为法律。2、成熟、稳定的政策。政策与法律都有稳定性,法律相对政策更稳定,政策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法律定型化、规范化,其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都要经法定严格程序,并受法定时间限制。人们对法律稳定性的期望值也较高。法律的稳定性和政策的灵活性决定了只有经实践检验是成熟的,具长期稳定性的政策才能转化为法律。3、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以特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