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转载(一)一、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然后再深入了解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最后深刻领会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一)夏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五)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汉初至文景时期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2、汉武帝以后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六)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1、礼刑并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七)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1、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2、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3、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二、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一)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等。(二)西周在夏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彝。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诰,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5、遗训,先王发布的誓命。6、殷彝,商朝法律规定中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三)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黄地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4、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四)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五)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是基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六)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的有:1、断例,即判案的成例。2、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3、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4、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七)明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诰、例、典。•律,明朝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以法典形式将诸法合为一体。•诰,由皇帝钦定同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形式。•例,就是判例或事例。•典,规定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三、立法概况(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启为了悼念其祖先命名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二)商朝的法律包括: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2、《汤誓》。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商汤通过《汤诰》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三)西周的法律主要有一部《九刑》和一部《吕刑》。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即刑书九篇。2、西周时期有一部重要的法典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吕刑》。它是当时的大司寇吕侯制定的,他根据夏朝赎刑的立法经验,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在《吕刑》中,规定了九种刑罚即“九刑”。(四)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很多,大家要区分清各国的法律名称。•春秋时期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遭到叔向的反对。二是邓析造竹刑,将刑书写在竹简上。2、春秋时期晋国先后制定了:(1)晋文公4年,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3)范宣子制定刑书;(4)赵鞅等公布范宣子的刑书,这是晋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遭到孔子的反对。3、春秋时期楚国在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在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4、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五)秦朝在立法方面主要有:•秦简公7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秦献公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3、秦孝公时,商鞅变法改革,制定《秦律》。4、我们现在所指的秦律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后人对出土的秦朝秦简整理而成的。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为我们研究秦朝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六)汉朝的立法比较多,主要有1、汉刘邦进入咸阳时与秦民“约法三章”,规定“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2、汉律六十篇,大致奠定汉律的规模。包括《九章律》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九章律》是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为九章。3、为了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还制定了《酬金律》和《左官律》。(七)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需要特别注意,这个时期所立之法的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并且增补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