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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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2目录条文释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建议87号《预包装商品含量》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建议79号《预包装商品标签内容》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释义]一、本条是关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二、起草背景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2月8日颁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颁布实施后对加强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规定》实施以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对《规定》进行完善。从国内背景看,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商品,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随着计量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规定》不能涉及或监督的力度不到位的问题;三是随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发展,也迫切要求计量监督的规章能更加科学、合理地保护其正当的利益。从国际背景看,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都高度重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把它作为法制计量监督的重要任务。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即第874号国际建议)。该建议也是我国制定《规定》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着手对第87号建议进行了修改,并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新的第87号国际建议,即《预包装商品的含量》。新建议对原建议在适用范围、计量要求、评价准则、检验方法等一些问题上进行了重要的修订。按照WTO/TBT的规则,各成员国在制定本国的技术法规时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也属于此范畴。为此,作为WTO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成员国,我们有必要依据新的国际建议对《规定》进行修订。三、立法的宗旨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在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计量监督管理职权方面寻找最佳结合点。本办法的宗旨是:(一)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定量包装商品的使用者,企业是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企业利益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消费者期望能够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获得货真价实、秤准量足的定量包装商品,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企业生产和经营定量包装商品不仅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且是期望以比较低的成本生产和经营定量包装商品以获取最大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本质所在。另一方面,消费者和企业也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消费者就不可能获取充足的定量包装商品;反之,没有消费者的消费,企业5的生产和经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生产和消费是经济发展的两个基本要素,只有保护好两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旨在消费者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消费者往往会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本办法对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在负责组织、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措施,依职权做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是职能广泛、工作人员众多、管理的范围和涉及的领域最广、同公民关系最为密切的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最容易与相对人发生纠纷。就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而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企业的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但是,这些权力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本办法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行为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以规范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二是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6四、办法的依据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的内容和原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计量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本办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的宗旨。要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具体到定量包装商品,就必须保障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的正确性;要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具体到定量包装商品,就必须保障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准确可靠。通过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有利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定量包装商品消费者的利益。五、国际通行的规则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国际通行规则是指由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文件和国际建议。(一)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概况。根据1955年法、德等24个国家在巴黎签署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而成立的政府间国际计量组织。目前,有60个成员国和53个通讯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成为该组织成员国。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各国法制计量机构及法制计量器具的文献和情报;确定法制计量的一般原则,制定并推荐计量国际建议;7组织新的检定方法的国际交流;协调国际间制造、使用、检定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中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推动国际计量立法的一致性和促进国际贸易,促进成员国主管法制计量部门的联系。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法制计量的文件主要有两类,即国际文件和国际建议。国际文件(InternationalDocument)是指经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帮助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成员国改善法制计量工作的指导性文本。目前已经颁布的国际文件有28个。国际建议(InternationalRecommendation)是指经国际法制计量大会正式批准颁布的、针对某种计量器具(或定量包装商品)的推荐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对计量器具(或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以及为确定这种器具(或定量包装商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方法、所用设备和检测报告的格式。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力图通过各国贯彻这些国际建议,将其转化为各国的国家技术规范,从而协调、统一各国对法制计量的要求,实现公约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规定的宗旨。国际建议要经过国际法制计量大会正式批准。根据公约,成员国有义务执行大会的决议,包括国际建议,作为成员国在制定计量法律法规时应该遵循的依据。按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议(WTO/TBT)的协定,各国制定有关的计量技术法规,如果没有特殊理由,应尽可能地建立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制定的国际建议的基础上。截止2004年底,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已制定国际建议136个。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协调统一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促进国8际市场商品流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定量包装商品的国际文件和国际建议。(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1号国际文件《计量法要素》的有关要求。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2004年发布的第1号国际文件《计量法要素》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法制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该文件的第五章“法制计量”第三节中规定:“V.3关于预包装的法规V.3.1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法规来规定关于销售时提供的预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和法制控制条款。按照OIML和WTO/TBT的协议,这些法规应尽可能地建立在OIML国际建议的基础上。V.3.2这些规章规定了标注在预包装商品上的预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名义上的含量),该含量在表达时要使用第三章中提到的法定计量单位。还可规定预包装商品的经权威认可的实际含量的大小,和/或在销售点用单位价格的信息代替经权威认可的预包装实际含量。V.3.3这些法规将规定每个预包装商品所允许的与标注含量的偏差、预包装商品符合性评价的要求(必要时包括所使用的统计方法)。这些法规将规定评定接受或拒绝预包装商品检验批的有关含量的要求,包括提供给法制计量官员和预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抽样计划、测试过程、统计方法和其它相关指南。这些法规上的要求应考虑用于实现和控制预包装商品的设备,比9如测量用容量瓶、检查用衡器等。V.3.4这些法规可规定表明预包装商品与法规要求一致的标志。V.3.5这些法规可以要求预包装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在[国家权威部门的名字]注册。这些法规可要求预包装商品的进口商应通报主管进口的权威部门并应便于检验。V.3.6这些法规可要求预包装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向法制计量官员提供由他们自己完成的控制操作。必要时,可对预包装商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规定一套质量体系。V.3.7这些法规应规定政府计量人员对预包装商品和预包装商品的销售商、生产商和进口商执行法制控制时的程序和标准。V.3.8与V.3.6和V.3.7条款所述控制任务的测量结果相关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必须进行溯源。V.3.9这些法规可允许[权威部门]来识别带有符合别国法制性规定标志或符合国际组织所确定标志的预包装商品和本国规定的符合性。”(三)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有关规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于1989年颁布了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净含量》。该建议在统一规范世界各国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原《规定》就是依据该建议并结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00年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根据各国定量包装10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实际经验,组织了对该建议的修订工作,并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2004年版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含量》。在新建议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要求、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程序和方法以及禁止误导性包装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内容就是完全采用了该建议的要求(该国际建议的具体内容见附录8)。(四)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的规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于1989年颁布了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通过多年实践,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颁布了1997年版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在该建议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方式、内容、应该使用的计量单位以及标注的字符高度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就是完全采用了该建议的要求(该国际建议的具体内容见附录9)。[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一、立法的宗旨是一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灵魂,为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指明方向和提供理论依据,对于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设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处理解决不同意见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样,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中也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宗旨,并且按照宗旨的原则要求处理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二、关于定量包装商品的概念,见第二条的释义。1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一、适用的地域范围本条规定了凡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海、领空和领土(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属于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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