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XX市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店(不包含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小作坊)。2主体资格2.1依法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2.2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范围开展经营。2.3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未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3场地场所3.1经营场所面积应达到30㎡以上。3.2证照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统一悬挂,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3.3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25m以上,环境卫生整洁,与生活区域分开。3.4货架、商品摆放有序规范、整齐美观;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避免交叉污染。3.5销售区域与贮存区域相对隔离。3.6垃圾设施应加盖或密闭存放,并定期做好消毒。3.7设有临期食品专柜,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4设施设备4.1具备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经营陈列、摆放等设备或设施,以及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尘、防腐、洗涤和处理废水、消毒、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4.2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食品的,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4.3销售散装食品的,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有专门的区域;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安全、无毒、易清洁和保养。4.4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具有可现场登陆经营者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4.5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等特殊食品的,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5管理制度5.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5.1.1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采购特殊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证书、特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查验《XX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至少一项证明材料;采购进口食品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时,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5.1.2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5.1.3记录和凭证归档规范,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5.2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2.1定期检查经营食品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5.2.2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出售食品,并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5.2.3召回食品时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保存二年。5.2.4对召回的食品(法律规定可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除外)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5.2.5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5.3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5.3.1制定培训或学习计划,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参加学习。5.3.2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和培训或学习记录,归档规范。5.4及时主动报告和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5.5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得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处理等;投诉处理记录和材料保存至少2年。5.6主动向消费者作出公开承诺,公开食品安全责任人及投诉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6食品贮存和标签标识6.1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销售预包装食品和特殊食品。6.2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在柜台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品名和产地,公示进货票据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6.3销售散装食品的,在外包装或容器、贮存位置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6.4用于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7经营人员7.1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7.2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在显著位置集中公示。7.3严格遵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个人卫生符合要求。8群众满意度8.1在守法诚信经营、食品安全保障、服务态度等方面,满意率达90%以上。附件3XX市食品安全示范超市标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省食品安全示范超市。2主体资格2.1依法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2.2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范围开展经营。2.3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许可。2.4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未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3场地场所3.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3.2证照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统一悬挂。3.3场内地面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有合理的排水设施。3.4现场制售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3.5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交易区域远离超市卫生间、垃圾房(堆)等污染源。3.6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无商住混用等情形。3.7同类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等分区,冷冻和非冷冻分区,生鲜和熟食品分区。3.8设置临期食品专柜,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3.9设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3.10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公示栏。公示管理制度、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检验检测信息等。4设施设备4.1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防蝇、防鼠、防虫、防尘、防腐、洗涤等设施设备。4.2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等特殊食品的,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4.3现场制售专间设有独立的空调、工具清洗消毒、专用冷藏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紫外线灯等设施。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或具预进间。现场制售区域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通过超市公共区域显示屏,供消费者和监管人员实时查看。4.4销售散装食品的,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有专门的区域;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安全、无毒、易清洁和保养。4.5食品快速检测室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4.6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实现信息化追溯。4.7销售低温、恒温、冷藏食品及鲜活水产品、生鲜肉类、生鲜果蔬等具备冷藏箱(柜)、温度显示器等设备,保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5管理制度5.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索取和查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及进货发票(凭证),并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5.2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下架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建立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和食品召回记录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3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条件、食品质量及健康证明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并留存相关检查记录。5.4建立并执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定期对蔬菜、生鲜食品、肉类等进行抽样检测和快速检测。5.5建立对出租柜台场地的管理制度。5.6建立并执行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凉菜制作实行专室、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五专”管理;现场制售添加剂使用实行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要向公众公示。5.7建立并执行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实行专人专管,建立进出入库人员登记台账。5.8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5.8.1制定培训或学习计划,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参加学习。5.8.2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和培训或学习记录,归档规范。5.9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5.10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做到责任分工明确、程序处置有序、应急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人,明确层级负责人及工作职责。5.11建立并执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投诉站,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保存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6食品贮存和标签标识6.1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销售预包装食品和特殊食品。6.2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在柜台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品名和产地,公示进货票据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6.3销售散装食品的,在外包装或容器、贮存位置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6.4用于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7经营人员7.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快速检测人员。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7.2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在显著位置集中公示。7.3严格遵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个人卫生符合要求。8群众满意度8.1在守法诚信经营、食品安全保障、服务态度等方面,满意率达90%以上。附件4XX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标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省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和示范农贸市场。2批发市场2.1主体资格2.1.1市场开办方主体资质合法有效。2.1.2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2.1.3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未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2.1.4入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2.2场地场所2.2.1市场标识设在市场大门或正面主楼上方醒目处,标识醒目美观,易于辨别。2.2.2场内地面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有合理的排水设施。2.2.3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无商住混用等情形。2.2.4同类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等分区,冷冻和非冷冻分区,生鲜和熟食品分区。活禽(畜)交易区、卫生间、垃圾房(堆)等远离其它食品交易区域。2.2.5活禽(畜)交易区域做到存栏、销售、屠宰“三分离”。2.2.6市场内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环境整洁有序。2.2.7配备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消费者维权)办公场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2.2.8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2.3设施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