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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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2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3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4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5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6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7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关于“医用三源”计量监管问题的批复国质检量函〔2006〕540号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对医用诊断治疗设备中所带的“医用三源”进行计量监管的请示》(湘质监量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医用三源”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医用X射线机、B超机、激光治疗机等分别通过这些设备中所包含的医用辐射源、超声源、激光源(以下简称“医用三源”)所提供的物理作用为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在诊断和治疗中必须定量测量和控制这些物理量才能达到诊断和治疗的目的。根据计量器具定义,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中所包含的“医用三源”是计量器具毋庸置疑。考虑到“医用三源”的重要性,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将“医用三源”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37项、第40项和第41项),要8求对其实施强制检定。1998年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医疗单位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其管理实施检查的通知》(卫科教发[1998]第6号),明确将“医用辐射源”、“医用激光源”和“医用超声源”作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纳入检查项目范围,实施检查。二、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既是于法有据,也是计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权和责任。三、要依法加强对“医用三源”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你局应当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23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包括“医用三源”在内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医用三源”等计量器具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在对“医用三源”等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能,对在“医用三源”强检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总局。此复。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9技监局量发[199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依法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而含带有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的诊断仪(或治疗仪)现未列入《依法目录》和《强检目录》。为了有效地依法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依法目录》、《强检目录》调整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再次重申,制造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产品必须依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使用这类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检定。二、在《依法目录》和《强检目录》修改之前,制造含带有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的诊断仪(或治疗仪)不需要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也不要求对其中的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诊断仪(或治疗仪)中的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必须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诊断仪(或治疗仪)中的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实施强制检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对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技术监督局10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用X射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B超机、激光治疗机等是分别通过辐射源、超声源、激光源(以下简称“医用三源”)所提供的物理量值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医用设备。这些诊断机或治疗机是分别由其“医用三源”通过对人体生理和病理进行测量确定其输出能量,并通过控制装置控制量值以达到诊断和治疗的目的。病变的部位、病变几何尺寸是否准确都取决于“医用三源”这类医用计量器具所测得的量值的总误差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因此,医用计量器具给出的物理量值是否准确是医院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同时也是病人和医生合法权益的主要技术保证。为了给医用计量器具提供计量保证,统一全国放射治疗的量值,确保放射治疗量剂量值对国家计量基准的溯源性,避免发生因计量失准影响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11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及卫生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关于对医疗单位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其管理实施检查的通知》(卫科教发〔1998〕第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现就加强对“医用三源”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对包括“医用三源”在内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对使用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二、要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各医疗单位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提高医护人员的计量法制意识。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2000〕87号),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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