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文旅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执法决定,是我局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决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执法机构在形成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或局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方可作出。我局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如下:一、行政许可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2.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3.营业性演出许可。4.娱乐经营许可。5.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6.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7.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8.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9.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1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11.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12.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1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14.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和承印审批。二、行政强制1.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三、行政处罚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4.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5.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6.对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对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等行为的处罚。8.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9.对出版、进口、复印、发行、转让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10.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的处罚。11.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或者报纸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12.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13.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14.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15.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行为的处罚16.对发行违禁出版品等行为的处罚。17.对出版物发行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18.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等行为的处罚。19.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等行为的处罚。20.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21.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2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2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2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2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行为的处罚。27.对摄制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行为的处罚。28.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30.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31.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32.对未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33.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34.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35.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36.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37.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的处罚。38.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9.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40.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41.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42.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43.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4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处罚。45.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46.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47.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48.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49.对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行为的处罚。50.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51.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三项、四项规定的处罚。52.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处罚。53.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5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55.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56.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57.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58.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处罚。59.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60.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行为的处罚。61.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6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行为的处罚。6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行为的处罚。6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65.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行为的处罚。66.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行为的处罚。67.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68.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69.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的处罚。70.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71.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7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73.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7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行为的处罚。75.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行为的处罚。76.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77.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78.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79.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80.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81.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83.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处罚。8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85.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86.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行为的处罚。87.对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行为的处罚。88.对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89.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90.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91.对违反《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92.对违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行为的处罚。93.对违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行为的处罚。9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95.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罚。96.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处罚。97.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98.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等行为处罚。99.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处罚。100.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101.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102.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103.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104.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105.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106.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107.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