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培训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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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迎考需知:以规定为指南,以大纲为准绳;以教材为依据,以解读为引领;以自学为原则,以辅导为补充;以迎考为动力以通过为目的。计量专家忠告注册计量师培训教材解读(1)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杨湘钢2018年5月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二、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三、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八、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十、计量法律责任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一)计量立法的宗旨《计量法》第一条将计量立法的宗旨高度概括为: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注意:计量立法的原因、基本点、最终目的。(二)《计量法》的调整范围《计量法》第二条详细说明了计量法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注意:《计量法》规范的是所有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计量法》例举的规范对象还包括:使用计量器具、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的法律关系。但不是计量工作中所有问题都要立法调整。二、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一)计量法律(二)计量行政法规(三)计量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立法时间: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基本内容:计量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计量单位制、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机构、计量人员、计量授权、计量认证、计量纠纷处理和计量法律责任等,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国家计量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2、地方计量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批准《河南省计量管理条例》1、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如:《计量标准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2、国务院有关行业计量规章: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发布3、地方性计量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发布三、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一)计量监督的概念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体现国家与地方各级计量职能部门之间、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督中的关系。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二)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系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是纵向和横向的行政执法性监督;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则只对纵向发生效力,属行政管理性监督。两者监督性质不同。(三)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2.专业计量站(专业性强、跨部门使用、急需的专业)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立的大区计量测试中心4.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分为: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上述所说技术性工作包括:政府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仲裁检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验工作。(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伪造数据;(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三)被授权单位承但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四)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要求,法定计量机构管理的管理实施两级管理模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机制,主要实施考核授权制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授权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计量法》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计量器具(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渍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2007年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并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废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计量标准处于国家检定系统表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计量单位制和量值的统一。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够在正常的技术状态下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按《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这是保障全国量值准确一致的必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2.部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检定。(三)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国家计量局于1987年7月10日发布了《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适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一)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计量检定工作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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