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法2某公司江西分公司职工小姜(化名)近日碰到一件烦心事,她和丈夫的网络聊天记录竟被同事打印下来传给了单位的领导和同事。3据新华社电,成都多家媒体的电子邮箱里都收到了推销老板手机号码的邮件。邮件称有一种《中国老板手机号码大全》,收录了70万余个老板手机号码,有效率在85%以上。记者花400元购得3万余四川老板的手机号码,经核对,准确率竟在70%以上。4张先生致电新京报热线称,他在一家网站上注册了电子邮箱后,几乎每天都会收到十多封“垃圾”邮件。记者调查发现,出售个人邮箱地址已经成为个别人用来赚钱的生意,而这正是大家频频收到“垃圾”邮件的主因。5•2008年1月下旬,疑似陈冠希与多位女明星的艳照出现在网络,并呈疯狂扩散之态势。2月4日,陈冠希拍短片向艳照受害人道歉。2月21日,陈冠希宣读声明,承认网络上流传的床上裸露照片多出自他手。这成为2008年初影响甚广的网络事件,被称之为“艳照门”。6•这一事件中,牵涉的人物众多,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归纳为以下四组:•(1)拍摄艳照的陈冠希与被拍摄的女艺人之间;•(2)维修电脑的员工与陈冠希之间;•(3)传播艳照的民众与陈冠希、女艺人之间;•(4)传播艳照的民众与国家之间。•于是,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就是:•(1)陈冠希是否侵犯了被拍摄的女艺人的隐私权?•(2)维修电脑的员工是否侵犯了陈冠希的隐私权?•(3)传播艳照的民众是否侵犯了陈冠希、女艺人的隐私权?•(4)国家能否对传播艳照的行为进行管制以及如何管制?7第12章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主要内容:•隐私权概述•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第一节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概念1、什么是隐私?2、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9•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滞后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国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长期以来是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这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触的。”1989年版的《辞海》对隐私案件就是这样解释的:亦称为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这种对隐私的理解在中国长期占统治地位,因此,人们羞于,也不齿于谈隐私,更谈不上主张自己的隐私权。10•目前在我国隐私权在理论上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已经为学者所普遍承认。但在立法上,隐私权还没有一席之地。司法实践中是将其涵盖在名誉权中予以保护的。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1998年)第140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通过这一技术处理将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作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前提12•2005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首次在法律中承认隐私权是独立于名誉权的一项人格权利,但该法属于特别法,仅适用于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保护个人的隐私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什么是隐私权以及隐私权保护的范围。13二、隐私权的本质和范围1、隐私权的本质:必须纯粹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任何公共的、群体的或与之有关的事情都不能成为某个人的隐私。142、隐私权的范围:即它必须严格限定在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的私有领域这个有限的范围之内。隐私权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15•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活动。其中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向社会公布,但并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如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婚姻家庭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年龄、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家庭情况、婚恋情况、缺点、爱好、姓名、住居、家庭电话号码、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强奸过,等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个人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看子女日记即为侵权)163、隐私权的独享性:即它必须是权利所有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干涉的隐事。17三、隐私权的内容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持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18•(1)公民有权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的秘密。•(2)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不受法刺探或公开。•(3)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4)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5)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6)公民有权不向社会公开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9•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20•例如,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也创造经济价值,既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个人的需要,就是能动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利用自己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亦是合法利用隐私。女性三围是个人隐私,但利用该优势而应聘模特,则正是对该隐私的充分利用。除此之外,对于自己的居所、日记等私人领域,均可以进行合法利用。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裸聊)违背法律和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利用隐私,为违法行为21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一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二是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录影,禁止非法搅扰;三是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自然人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22•4、隐私支配权(处分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隐私,应依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史等。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23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如监视私人活动,准许或不准他人从事某种私人活动等。侵入、窥视私人领域等。擅自公布、非法利用他人隐私。24第二节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一、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251.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内容隐私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隐私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262.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特点。1)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网络隐私较传统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指纹、血型、病史、联系电话、财产等等,以及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在内。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及其家族的基因图谱也会纳入隐私的范畴。其次,由于因特网的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特点,使得网络隐私主要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出现。。近来年,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将个人数据明确为隐私权的保护对象,美国在1974年颁布的《个人隐私法》和英国在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中对个人数据作出的法律界定。272)性质的双重化。民法理论中,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基于利益的驱使。因为个人数据已经具有了经济价值,财产属性,所以才会被网络经营商收集、利用、买卖。因而隐私权也已经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主体对个人数据的财产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其并不存在有形的占有。比如存在电脑里的个人数据,只需轻轻一点“发送”,便可到达天涯海角,而不需要转移硬盘或复制到软盘上。因为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隐私权也就兼具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283)内容的复杂化由于因特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信息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利主体对个人隐私的控制能力(哇嘎),使得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更加平常和普遍,每一个人的部分个人数据都可能被他人(国家机关、ISP公司、网站等)所掌握和利用。而当事人却不一定知道自己的个人数据,在他人的手中是什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将用于什么目的和用途。因而网络隐私权除了具有传统隐私权的四项基本权利外,还包括以下新的内容:一是隐私知悉权,指权利主体有权知晓个人数据收集者的性质、经营范围、收集的目的、用途等情况,有权通过合理途径查询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情况;二是隐私修改权,权利主体发现记录自己的个人数据有误或其个人数据已发生变化时,有权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数据的准确;三是隐私收益权,权利主体对其提供的个人数据有权要求收集或使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294)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同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手段相比,网络隐私侵权更多的是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去实施侵权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否则难以达到收集他人数据或侵入他人系统的目的。而且其有高科技作支撑,侵权行为可以瞬间完成,侵权证据又多存于数据、代码等无形信息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甚至不留任何痕迹。相比网络技术知识匮乏的普遍用户来说,很难发现自己的隐私被侵害了。305)侵权后果的严重化。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和信息传输的迅捷性。公民隐私权一旦在网上披露,全球范围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如1996年法国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推出的《大秘密》一书,披露了密特朗的健康档案。此书因侵犯密特朗的私生活,也违反医生替病人保密的职业道德,被巴黎法院下令禁止发行,但禁令下达不久,有人将此书全文输入因特网,成了任何人都可以调阅的“公开的秘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