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中国税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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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精品课程9.1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关于纳税义务人重点注意两点:•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这样,纳税人就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纳税人可以是拥有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共同拥有或使用,各方都是纳税人。•具体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9.2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从量计征,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2.税率•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有限度(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单位税额做了调整,但考试一般会告知)。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9.4税收优惠•这是考试中考得最多的一个内容。记忆时应注意两类优惠:一类是税法规定直接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另一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但实际上只要掌握了第一类的优惠即可,第二类的优惠由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一般不考。•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1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当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内容)•(13)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内容)•(14)从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内容)•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9.5征收管理•1.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税方法。•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一般是次月起,只有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3.纳税地点:在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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