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的填写与使用说明总体要求:计量标准考核应当使用《考核规也》统一规定的用表用证,按要求填写。由于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不同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考核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可能不完全适应于所有计量标准,如果这些表格的格式不适合于所建计量标准的话,可以按照专业项目的特殊约定填写或者表示,但不应与《考核规范》的基本要求相矛盾,并应当在本专业内保持统一;建标单位另行设计的格式,其内容不得少于《考核规范》要求格式所规定的信息量。10:08:16(一)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的有关要求附录N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1.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的依据:(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国质检量〔2008〕633号,2008年9月9日);(2)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3〕600号,2013年10月14日);(3)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0:08:162.简化考核的条件: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主要针对基层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2)开展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10:08:163.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国质检量[2008]633号,2008年9月9日)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3〕600号,2013年10月14日)中进行了明确。目录共有25项,涉及力学类计量标准15项,几何量类计量标准6项,电磁类计量标准1项,化学类计量标准3项。10:08:164.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有限制条件:(1)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只针对开展检定;列入目录的计量标准开展校准,不能简化考核。(2)对开展的检定项目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了限制;如果超过限制范围不能简化考核。10:08:165.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免于考评的项目:按照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免于考评的内容为如下4项:(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2)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3)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4)检定结果的验证。10:08:16(二)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的填写与使用说明《考核规范》附录给出的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有十一种:附录A《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附录B《计量标准技术报告》附录D《计量标准履历书》(参考格式)附录E《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附录F《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附录G《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附录H《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附录J《计量标准考核报告》附录K《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附录L《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评价及意见表》附录M《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10:08:16理解要点:本规范附录给出的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有两类,一类是正式格式,另一类是参考格式。(1)参考格式:包括附录D《计量标准履历书》、附录E《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以及附录F《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等三种,这些用表用证属于推荐采用的格式。(2)正式格式:其他所有的用表用证均属正式格式,这些用表用证的格式属于必须采用的统一要求的格式,属于强制采用。(3)由于不同领域、不同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本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可能不能完全适应所有的计量标准,对于不适用的栏目可按照各自专业项目的特殊性约定填写方法,但不应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相矛盾,并应在本专业内统一。10:08:16附录A《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说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为正式格式。•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无论申请新建或复查考核都应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采用《考核规范》附录A规定《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格式。•《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由计量负责人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与使用说明建标单位应当仔细阅读《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说明,并按下列要求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打印要求:《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应当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10:08:16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建标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注: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除了提交上述6个方面的资料外,还有如下两点要注意:①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原件和相应的文件的复印件一套。②《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10:08:16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建标单位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10:08:16封面(1)标准证书编号“[]量标证字第号”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规定:•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建标单位应当根据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盐行政部门已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的有关信息,填写证书编号。如:“[2016]川量标法证字第1360号”。第一次发证的年号标准级别使用国省市县简称专种类别一般为区域简称+法(定)企(业)证书流水号2016川川法136010:08:16(2)“计量标准名称”及“计量标准代码”根据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计量标准的命名和编码原则,查找其附录《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中规定的常用计量标准的名称和代码来填写。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共收录了1261项计量标准的名称与分类代码,分别归人10大通用计量专业及8大专用领域,基本也盖了日前我同在建的绝大多数计量标准项目。对于个别计量标准名称及代码不能直接查找使用的,建标单位可以按照计量标准命名及编码原则先自行命名及编码,再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该规范制定的命名及编码原则确认。10:08:16(3)“建标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填写建标单位的全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建标单位的全称应当与申请书中“建标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应当填写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分别填写建标单位的通信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5)“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和“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项目的计量标准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建标单位负责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电话可以是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也可以是手机号码,只要方便考核信息的联络、交流、沟通即可。(6)日期:“年月日”填写建标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时的日期。该日期应当与“建标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一致。10:08:16内容:(1)“计量标准名称”与封面相同。(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与封面要求一致。(3)“保存地点”不仅要填写建标单位的通信地址,还应当填写该计量标准保存部门的名称、楼号和房间号。(4)“计量标准原值(万元)”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购置时原价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原值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计量标准原值(万元)”相一致。10:08:16(5)“计量标准类别”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取得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项目。此处应当根据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类型,以及是否属于授权项日,在对应的“□”内打“√”。计量标准类别社会公用计量授权部门最高计量授权企事业最高计量授权□√□□□□□√√√√√10:08:16(6)“测量范围”填写该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即由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组成的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它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测量范围相同,也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测盘范围不同。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种参数的测量范围。(7)“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有三处涉及到要填写名称为“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的栏目。原则上,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并参照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选择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表述。10:08:16关于不确定度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首先要求给出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时,应当填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其后,在给出计量标准的具体组成时,要求分别填写计量标准中每一台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不是直接填写它们的合成不确定度),而在申请书最后要求填写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信息时,又要求给出对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的不确定度的要求。除这三处之外,在文件集中则要求给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因此必须要准确区分下述四个关于不确定度的术语“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以及“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曰的不确定度”。10:08:16①“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指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人的不确定度分量。由于计量标准主要由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组成,因此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应当包括计量标准器引人的不确定度分量以及主要配套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②“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是指在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器所引人的不确定度分量,显然“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要小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10:08:16③“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由于计量标准以外的其他因素也会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贡献,例如环境条件和被测对象等,因此“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疑要大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④“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是指对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的不确定度要求,也就是将来用该计量标准对其他的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时对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即所谓“目标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的定义是:根据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也就是说,只有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于“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即目标不确定度)时才能判定满足要求。10:08:16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𝑈1主要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