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公路实务肖勇刚讲义2012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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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公路法》相关规定一、《公路法》中公路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责任(一)公路的建设资金1.财政拨款2.贷款3.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4.集资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二)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4.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6.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项目实施;8.竣工验收;9.项目后评价。二、违反《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处5000元以下罚款(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处30000元以下罚款2.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处5000元以下罚款(2)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1.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OO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警告,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或限期迁出规定范围;对已经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3.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的法律责任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公路上擅自没卡、收费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部分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一、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中华考试网()序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OOm的桥梁,长度<1OOm的隧道工程的施工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m,单跨跨度<40m的桥梁工程的施工(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序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2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三)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序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m、单座桥长小于500m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2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序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跨100m及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序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断面20m2及以下且长度1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六)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序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2通信系统工程分项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3监控系统工程分项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施工及安装4收费系统工程分项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5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2.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二)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1.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2.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3.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4.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中华考试网()5.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报告的规定1.安全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质量事故分级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3.重大质量事故分级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①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③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四、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1.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中华考试网()(5)竣工文件编制完成;(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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