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信托概述•第一节什么是信托?•第二节信托如何产生和发展的?•第三节信托可不可以被替代?第一节什么是信托?•1、信托的定义•2、信托的本质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简单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比如,甲将10万元钱交给信托公司,委托该公司进行投资,将投资收益用作其子在大学期间的费用。在信托框架下,甲称为委托人,信托公司称为受托人,甲的儿子称为受益人,10万元称为信托财产。由此可知,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的。信托的本质•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是一种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同时,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管理或者处分的权利,是信托财产的名义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利益上的请求权,是信托财产的利益上的所有人。第二节信托如何产生和发展的?•1、产生•2、在英国的发展•3、在美国的发展•4、在日本的发展•5、在我国的发展信托的产生•私有制与私有财产的产生:保值增值需求、遗产继承需求。•信托思想的起源与古埃及、古罗马的遗嘱执行、遗产继承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古罗马,罗马法一度规定只有罗马市民才享有罗马法所赋予的遗产继承权;那么罗马市民以外的法人,如何继承遗产呢?-------“信托遗嘱”制度•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有一种叫“尤斯制”的法律制度以管理私有财产和执行遗嘱。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于是,教徒纷纷自愿在死后把遗产(主要是土地)赠给教会---------?在英国的发展历史•现代信托的发源地是英国,其开始时完全是个人信托,而且大多是属于无偿性质的民事信托。•1886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法人受托盈利组织的信托机构——伦敦受托、遗嘱执行和证券保险有限公司;1888年又成立了伦敦法律担保信托协会;1908年创立了政府的信托机关——官办受托局。此外,各种信托法规也纷纷出台,如1893年的《受托人条例》;1896年《官办受托人条例》;1907年《官办受托人法规》和《官办受托人收费章程》;1925年新的《受托人法》等。英国信托发展特点•以个人受托为主。个人信托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则不到20%。•法人受托集中垄断。法人受托虽然比重不大,但其中90%以上却集中于四大商业银行.•以民事信托为主。•不动产信托发达。•居民的信托意识强,但商业信托的意识不强。在美国的发展历史•美国的信托是从英国引进的。美国一开始就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发展起来。美国最早完成了由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以及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变。•早期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业务扩大到遗产处理以外的领域,要求把信托和保险业务分开的呼声日渐高涨,于是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成为专业公司。美国信托业大事记•1853年美国在纽约成立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美国信托公司”。•1887年,纽约州发布美国最早的信托立法。•1913年,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批准《联邦储备银行法》,允许国民银行兼营信托业务。•1939年,美国政府制订了《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美国政府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令》。•1960年,美国政府通过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法》。美国信托发展特点•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均十分发达。•信托公司与银行在业务上相互兼营,但在机构内部对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工管理。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打破分业经营的界限,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有价证券是信托业的主要投资对象。•信托业地位显赫。在日本的发展历史•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1906年,日本第一家专业的信托机构——东京信托公司成立。•1922年制定出规范信托业务的《信托法》和监督信托机构的《信托业法》,并与1923年施行。•1954年进行了金融制度的重大变革,提出银行业与信托业分离方针,设立了专业的信托银行,主要从事以金融信托为主的长期资金业务并兼营综合财务服务。•20世纪90年代,日本开始了大幅度的金融改革,实行了混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信托业务成了金融各业创新业务、提高效率的突破口。日本信托发展特点•以资金信托为主。在所有信托业务中,资金信托业务量占全部信托的90%以上。•法规完备,法制齐全。•信托业务被看作长期金融业务。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趋势•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管理,此外,发展了融资职能、投资职能、金融服务职能等。•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性化。•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中国信托业的发展阶段•中国信托业的发展阶段可以分为五个时期:①1949年前的民国时期;②1949年到1953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新民主主义时期;③1979年到2001年的混业经营时期;④2001年---2006年,在第五次清理整顿基本结束、《信托法》、“两个办法”(指《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下的重新启步时期。⑤2007年起的新政时期:2007年3月正式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我国建国后的起伏命运•从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中国信托业前后已经历了六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清理整顿,原有的239家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只有58家左右,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经历。•第一次清理整顿是在1982年,国务院针对当时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清理。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第二次清理整顿是在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第三次清理整顿是在1988年,信托公司再次成为固定资产投资失控的推波助澜者。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这次清理整顿远较前两次整顿严厉。•第四次清理整顿是在1993年通货膨胀率21.7%,经济过热现象有增无减,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联手,违规拆借、违规揽存、违规放贷,并直接大规模地参与了沿海热点地区的圈地运动和房地产炒作活动,再次充当了加剧经济形势过热、扰乱金融秩序的角色。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第五次清理整顿是在数年的清理整顿中,信托公司终于难以支持,陆续爆发支付危机,原先若隐若现的违规经营、资不抵债、不良资产比例奇高、资产流动性丧失等信托业黑幕先后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中银国信、中农信、中创、广东国投等中国的信托业巨舰纷纷沉没,促使国务院、人民银行痛下决心,于1999年3月开始了我国信托史上规模最大、措施最严厉、也最具历史意义的清理整顿。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第六次清理整顿是在2007年3月,银监会公布的“新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注意:1985年,通货膨胀率达到10.2%;1988年,通货膨胀率达到12.1%;1994年,通货膨胀率达到20.6%;2007年实际通货膨胀率在8%左右。发展困难的主要原因分析•市场定位不清。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一直围绕着银行贷款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功能定位比较模糊。信托业务的私募定位导致信托产品规模化发展无法实现,从而令信托业务一直以来收益微薄。•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而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从而成为信托业发展的一大先天不足。•信托制度建设相对迟缓和滞后。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才正式施行,为我国信托市场构筑了基本制度框架,信托活动才开始被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在此之前,全国范围内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和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信托业一度发展混乱。第三节信托可不可以被替代?•1、职能:事物本质的体现。•2、作用: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五大职能•财产管理职能:“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融通资金职能: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与信贷的区别•协调经济关系职能:通过代理咨询业务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社会投资职能: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作用•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