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共同诉讼的制度原理和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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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小额信贷共同诉讼的制度原理和执行方式农村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金融创新,也是一向支农业务创新,其发展是1993年,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准确定义小额信贷,是以弱势全体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发展资金、提供贷款的扶贫方式,是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近年小额信贷农户拖欠贷款问题凸显,信用社诉讼农户拖欠贷款案件呈集中诉讼趋势,给法院受理带来巨大压力。本文从共同诉讼制度原理角度及执行方式两方面进行分析,希望为法官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一、小额信贷的共同诉讼审理问题小额信贷,是以弱势全体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发展资金、提供贷款的扶贫方式,是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随着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其贷款对象的先天制约性以及贷款发放管理、监管方面的缺陷导致贷款拖欠纠纷时有发生。(一)农村小额信贷共同诉讼是对于小额贷款人拖欠贷款不还,农业金融机构批量一次性将同类案件交由同一法院诉讼。这类的小额贷款诉讼多呈现以下诉讼特点:1.受案量大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往往一次性接到原告送来的大量案件,几十上百件不等,法官审理工作激增,漫长的审理审理完毕后,紧接着带来执行任务的繁重。2.贷款对象集中小额信贷发放主体是由设立目的决定的,一般多数集中在农村,以村乡镇为单位设立信用社,以服务弱势群体为出发点,贷款对象一般多集中在一起。这些2贷款发放对象首先普遍的经济条件不好,个人以及家庭财产少,经济能力相对较低。担保人一般是一定区域内村(乡、镇)互相熟悉的人员,总体经济条件都相对不高;其次人数多,因为贷款额度小,周转时间短,手续简便,且无需抵押担保等,申请门槛低,申请人多。3.合同性质相同合同一般都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贷款人,向不同主体发放贷款签订的借贷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同。(二)小额共同诉讼的性质--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下,可以运用同一个程序审理数个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既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又能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人力和物力,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并且统一进行审理,又有助于防止裁判的矛盾和抵触。在处理信用社诉讼案件的时候尤其适用,在被告众多的情况之下,有效地适用这种处理方式使诉得以合并。小额信贷共同诉讼可以充分利用普通诉讼将诉的客体(被告)合并以简化诉讼程序。1.农村小额信贷共同诉讼诉讼主体被告一方人数众多,诉讼当事人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即均与信贷机构签订信贷合同,合同性质相同且一般为格式合同,权利义务差别不大,诉讼没有单独法院专属管辖情形,受理法院是同一个法院,这样在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效率原则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但是区别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强制合并,这种合并具有任意性。2.农村小额信贷共同诉讼具有独立性。虽然原告是同一人(农村金融机构),但其余每个被告当事人进行诉讼,并没有横向联系,是各自独立的诉的合并审理,在审判中需要明确以下几点:3首先,共同诉讼人各自的行为独立,即个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有效,对其他人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原告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特殊情况可以独立适用,即对共同诉讼人一方出现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现象不影响其他诉讼活动的继续进行。各被告可以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相互矛盾或者对立。最后,裁判结果独立,法院应当对原告诉多个被告的的诉讼请求及其相应证据的审查分别进行,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共同诉讼的不同当事人做出实体结果完全不同的裁判。(三)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优势在农村小额信贷共同诉讼诉讼主体被告一方人数众多(大于10人)情况下,采用代表人诉讼可以充分节省诉讼资源,利用法律裁判文书效力的扩张性,可以扩张到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介于被告一般是拖欠款户,应诉具有消极性,诉讼代表人选可以由法院提出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直接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诉讼的重大行为应经被代表人同意。对于上诉,在一审判决中,被告当事人对于是否上诉有分歧的,同样应当允许以分组的方式解决。同意上诉的一组选取代表人上诉,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对该组被告当事人生效。这样可以避免因上诉败诉带来的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的争议。二、小额信贷共同诉讼执行问题4摆在此类案件面前的第二个难题是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小额信贷共同诉讼案件案情简单,但是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法律判决文书现象普遍,但原因各异,执行时应当分清情况处理:借贷人的自然情况、经营情况以及还款能力的调查;适时向不良贷款的审批及负责人了解不良贷款发放的历史背景及形成原因;摸清每笔不良贷款的诉讼保全的时效性,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在综合分析以上因素后,根据每户的实际情况找出相应的执行对策:(一)调节性执行对于积极还款但是经济条件不好或者资金周转不灵的还款贷款人应采取协调为主多渠道还款方式。1.和解执行,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借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放弃部分贷款利息,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贷款。2.资产执行,对无抵押财产或无现金支付能力,但有资产的被执行人,可要求法院拍卖其财产或办理以物抵贷。3.抵贷返租,对于现金支付能力差但有土地厂房的被执行人,如果强制拍卖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可采取由法院强制过户,再将土地、厂房返祖给被执行人适用,待其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搬迁时再回收贷款。4.第三人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无力支付债务,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债权收益而第三人有偿债能力的,信用社可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财产。55.参与分配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的,应积极与该执行法院联系,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办理抵押、质押或留置的,可申请法院拍卖财产,优先偿还抵押(质押、留置)权人的债务后,以剩余资金清偿债务。(二)强制性执行对逃债户、赖债户、特别是贷款诈骗者要适用强制执行手段。1.搜查住所。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可根据民诉法规定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营业场所或财产隐匿的地方进行搜查。2.罚款拘留。对要求报告接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根据民诉法规定对其实施罚款、拘留。3.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先查封再分割,第三人为自己利益和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都可以查封。以下四种行为,法院都可以对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的;(2)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执行人已经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第三人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直接支付的;(3)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以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6(4)被执行人将其所有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已经支付或全部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结语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体制,使得纠纷诉讼彻底解决是困难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做到快审判,强执行。充分发挥特定审判制度的优越性,执行上有针对性且灵活多样,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情况下最大限度信用贷款的有效流通,从而更好促进农村信用经济发展,对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起到有力保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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