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二次辅导课辅导教师:余七子辅导内容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六章管辖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教学重点:(一)重点掌握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以及贯彻执行;一、概述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特点:A、往往包含了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B、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C、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D、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意义:(1)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2)指导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合法、及时的进行。2、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A、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B、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C、依靠群众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E、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F、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G、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H、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I、审判公开J、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K、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L、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M、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N、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三条规定的理解如下:(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2)公检法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4)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是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意志的约束。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宪法》第126条规定、第13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自己的独立意志决定行为的程序和方式,并独立地作出结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的独立,即法官的独立。二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本质上不具有独立行使的特点,因为检察机关的构建和组织是按“检察一体原则”进行的。但我国强调检察机关独立自主地行使检察权。另外,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共产党领导关系;(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关系。四、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依靠群众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具体体现在《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但贯彻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与依靠群众的关系。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这项原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刑诉法》第6条规定2、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3、坚持这项原则,是为了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4、这里的平等,仅仅是指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其权利、义务的完全对等。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刑诉法》第7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2、分工负责: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3、互相配合,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能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诉讼任务。4、互相制约: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对其他机关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司法腐败。八、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我国《刑诉法》第8条规定,《宪法》规定。2、实行法律监督的意义:(1)为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提供了一种制约和监督。(2)为纠正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提供途径。3、法律监督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立案侦查、执行逮捕)(2)对审判机关的监督。(3)对刑事执行的监督。九、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刑诉法》第9条规定。2、这一原则的理解:(1)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等。(3)语言文字不通,指派划聘请翻译。3、意义:A、贯彻民族平等原则;B、保证刑事诉讼;C、为其他诉讼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D、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十、审判公开1、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刑诉法》第11条规定。2、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允许旁听,也允许采访和报道。3、审判公开例外情况:《刑诉法》第152条规定。4、意义:审判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诉讼的民主性、公正性的关键措施。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宪法》第125条规定和《刑诉法》第11条规定。2、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意义:(1)确保其充分参与诉讼活动。(2)确保各专门机关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3)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十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刑诉法》第12条规定2、基本要求:(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3、刑诉法的改革:A、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B、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两种称谓C、明确控诉方的举证责任D、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十三、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刑诉法》第14条规定。2、此项原则含义:(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保护。(2)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3)权利受到保障,并不意味可以放弃义务。3、意义: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公正和文明的标志。十四、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刑诉法》第15条规定2、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五、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刑诉法》第16条规定。2、此原则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对外国人的效力,是《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案例张某,男,45岁,某国有工厂厂长,在张某任职期间,伙同本单位财务处会计林某大肆贪污,后被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信后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张某得到风声,立即找人从中间活动阻止检察机关继续办案。张某的一位亲戚郑某,为市纪委一位干部,受张某家人的所托出面阻止检察机关办案,郑某指责检察机关无组织、无纪律、且无领导,事先不经过请示就逮捕了张某,要求检察机关立即放人。但检察机关认为郑某无权干涉检察机关的活动,于是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张某表示自己认罪希望不要公开审理以免影响自己的声誉,法院答应了张某的请求。由于此前林某没有聘请辩护人,所以在开庭前林某要求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以影响审理为由不再允许。在审理前,郑某打电话给审判长说张某是知名人士,曾经为本市的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希望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张某虽然罪行严重,但考虑到其曾经作出的贡献,决定从轻处罚。”问:本案有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方?分析:(1)市纪委干部郑某在检察机关办案期间阻止检察机关办案,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打电话给审判长要其从轻量刑,违背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2)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公开审理违背了公开审判的原则。(3)人民法院拒绝林某聘请辩护人的请求,违背了被告人有权获辩护的原则。(4)法院在判决时以张某曾经作出贡献为由而从轻处罚,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六章管辖教学重点:(一)掌握管辖的概念、意义和分类。(二)重点掌握职能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三)重点掌握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掌握地区管辖的基本内容;了解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一、概述1、管辖的概念(1)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3)实质上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4)管辖范围(5)管辖权2、确定管辖的原则(1)依法管辖(2)准确及时(3)便利诉讼(4)维护合法权益(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3、管辖的意义与分类(1)意义A、明确权限和职责,有利于依法行使职权。B、明确管辖范围,便于控告、检举。C、正确、合理确定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2)分类A、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职权范围;即审判管辖。B、国外规定:一是,按照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如法国、德国。二是,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如英国、美国、加拿大。三是,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如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诉讼理论上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确定原则:是根据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刑诉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2)法律的除外规定:《刑诉法》第4条和第225条。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刑诉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2)“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3)检察院直接自行立案受理的案件主要有:A、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案、挪用公款案件、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B、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刑法》第九章)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