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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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名言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西方法谚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本章主要内容:一、审判概述二、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四、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五、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审六、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七、简易程序八、审判障碍及处理九、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节审判概述一、审判的概念和特征1、审判的概念•审判,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一种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审判的要素包括:客观存在的冲突或纠纷;非属冲突方且具有权威性的第三者;一定的程序;第三者处理上的最终决定权•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审判就是当事人围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通过一个有权威的第三者,三方相互作用,从而解决纠纷的合理机制•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审判是控辩双方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审判=审理+裁判,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必然要求和结论2、刑事审判的概念及特征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特定主体代表国家进行的职权活动•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审判人员的中立性•案件处理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诉讼的公开性和民主性3、刑事审判的分类•按审判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按诉讼进程不同,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第一审程序内,按程序的繁简程度不同,可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判模式1、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审判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而进行,裁判者(包括法官和陪审团,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则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处于居中公断地位。它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法官及陪审团的基本任务是目睹、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辩论,然后作出判决,法官并不积极主动地介入调查过程,不亲自调查取证,一般也不主动干预控辩双方的活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活动通过“交叉询问”来实现。被告人根据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庭审中有权保持沉默。在此情况下,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法官也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此种模式被描述为“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形成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法理原因,在于:•对诉讼科学性的追求•对保障诉讼民主性的考虑美国刑事审判法庭结构图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是指审判活动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它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中,庭审活动是以法官对案情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法官依职权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主动调查证据,控辩双方的法庭活动受到限制,作用比较消极。故此种模式被描述为“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形成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法理原因,在于:•认为法官主动是发现实体真实的最佳途径•出于控制犯罪的客观需要三、审判的原则•陪审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1、陪审原则陪审原则,是指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和罗马•封建专制时期被取消•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即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即负责量刑)•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即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区别•参与陪审的形式不同。陪审团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活动,参审制中的陪审员是个人参加到由专业法官组织的审判组织中•行使的职权不同。陪审团只解决事实问题,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参审制中的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解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享有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参加的诉讼阶段不同。陪审团制下,小陪审团的陪审员参加法庭审理,大陪审团的陪审员参加对被告人起诉所提出的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活动;参审制下,陪审员只参加法庭审理•陪审员享有的权利不同。陪审团制下,陪审员在审判时不得发问,不得做记录,不得查阅案卷材料;参审制下,陪审员有权发问,有权做记录,有权查阅案卷陪审制的价值•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有利于保护人权和维护公正•有利于引进社区价值和实现社会秩序•有利于引进民间智慧,以弥补职业法官知识上的缺陷但是,批评者认为,陪审制无助于保证案件正确处理,而且会增加费用,耽误时间,导致诉讼拖延。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在法庭上必须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时,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与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有过直接接触•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必须亲自直接进行,不得委托其他法官或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应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视同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判案的根据(英美法系国家虽无直接、言词原则,但其传闻证据规则体现出了相同的价值理念和目标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但无明确规定)3、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公开的、对立性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驳,未经充分的辩驳,不得进行裁判。•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程序•辩论的方式包括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较为充分;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中有专门的辩论阶段,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辩论原则4、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持续进行,不得中断。它包括两层含义:•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审判不间断,即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一次性连续完成,即使对需要进行2日以上审理的复杂、疑难案件也应当每日连续审理至审理完毕为止,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应有日期间隔。在此期间,庭审法官不得审理其他案件,如果庭审因故不能继续审理,审理则由一直在场的候补法官中另换法官重新进行审判。•在英美,违反该原则,将会使指控被撤销,被追诉人不得再次受到追诉;在大陆法系国家,出于发现真相的理念,其后果则是更新审理程序集中审理原则的意义:•可以避免审判拖延,使案件及早审结,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可以防止来自庭外的不正当干扰,保证法官从开庭连续审理中获得对案件清晰、完整的印象,防止同其他案件混淆,以保证实现公正的裁决集中审理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英美国家的刑事审判较充分地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尽管不反对但也基本上没有充分肯定这一原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但对第二层含义的体现则不充分,法律不但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因检察人员的建议退回补充侦查,法官在一段时间内审理多起刑事案件的情况也很常见5、一事不再理原则(英美称禁止双重危险)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意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世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概无例外地在审判中采纳了这一原则,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在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对同一罪行的裁决产生法律效力后,除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在中国立法中体现为审判监督程序),均不得再审,可见我国是有限确认了这一原则•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17条第3项规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2、第一审程序的分类•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审•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3、第一审程序的意义•是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必须依法执行•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是其他审判程序参照执行的标准第二节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概念•是指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庭前审查通常只涉及程序性问题,而不涉及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我国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采取了改革和弱化的做法。改革要点有三:•对移送案件的证明要求不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目录”•移送的材料,不再移送全卷或原卷,而是只移送起诉状、有关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审查后的处理,废除了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及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几个主要国家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日本实行彻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检察官向法院起诉时,除提交一份起诉书外,不得同时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物的内容。•德国、法国实行庭前实质审查制。其中,在德国实行完全的庭前法官实质审查制。法国虽实行对案件进行一级和二级预审的法官不得作为庭审法官的制度,但由于实行案件材料移送制度,并不能有效防止法官预断。审判长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长如果认为预审尚不完整,在预审之后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命令进行必要的任何侦查行为。•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不实行全案移送制度。美国较为典型,只向法院提交控告状或公诉书。英国对开庭审判的案件,预审法官交付正式审判后要移送部分材料,包括:①原告的起诉书;②证言笔录、证人名单;③被告人的供述;④物证或书证清单等。意大利的初步庭审阶段结束并决定提起公诉后,允许检察官将一小部分证据材料移送法官,其它大部分证据由控方在庭审时提出。二、我国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1、庭前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是否具备开庭条件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的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分拟出庭的和拟不出庭的)是否齐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是否随卷移送•有无作为证据移送的实物清单•是否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备2、审查后的处理•依法受理并决定开庭审判——指符合开庭条件的•决定退回检察院——指不属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指需要补充材料的•决定不予受理——指准许撤诉后,没有新事实、新证据,又重新起诉的,以及属于刑诉法第15条2-6项规定的情形的3、庭前审查的期限•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问题】如果法院在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如何处理?美国法中的审判前程序•逮捕前的侦查•逮捕•登记•逮捕后的侦查•决定指控•初次到庭•预审•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罪状认否程序•审前动议(包括证据开示、审前会议等)第三节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设审判长1人。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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